為維護陸配與孩子的親子關係,內政部修法鬆綁陸配居留規定。自本月10日起,陸配離婚後,如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可留台照顧子女;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縮短為連續2年,以保障陸配、外配的在台權益。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修法之前,陸配離婚後,如果沒有取得在台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之監護權,就無法繼續留在台灣。對此,內政部為了利於親子團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從10月10日之後,陸配於離婚後,只要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將可繼續留在台灣照顧未成年子女。 

此外,原本陸配喪偶未再婚,須在台灣連續居住4年才能申請定居,現在縮短為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此次修法是為了平衡陸配及外配的權益,幫助他們儘早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份,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預估將會有1210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