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及2年前北捷竹圍站後方公園箱屍「港女命案」的港人陳同佳傳出有意「來台投案」,卻引爆港台兩地「政治操作」的解讀、攻防。對此,知名律師呂秋遠今天(22日)在臉書發文,跳開政治攻防,反倒以唐宋八大家中歐陽修的《縱囚論》論證,批評香港政府的處理方式是「不通之論」。
呂秋遠開頭直接了當說:陳同佳只要進入台灣,當然要抓,也要依法偵查,如果起訴,更要依法審理,他是台灣的通緝犯,如果他「良心發現」,放棄逍遙法外的自由,願意自動到案說明,只要進入台灣領土,警方沒有不逮捕的可能。
不過,話鋒一轉,呂秋遠說「突然想起」歐陽修的《縱囚論》,故事是說:唐太宗在即位六年後,突然有天想要釋放三百多名死刑犯,讓他們回家告別,但是要求他們準時回來。結果,這些囚犯竟然一起回來,沒有一個人逃跑。
呂在無罪推定的法律通則之下說:陳同佳雖然「有可能」殺了人,但是明知道香港政府不願意審理,卻仍然願意回來台灣接受審判,在歐陽修的眼裡,這叫做「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白話文叫做,聖人都做不到的事情,這位殺人疑兇竟然在逃回安全的地方以後,還願意回來受審。呂直問:這合理嗎?還說台灣的監獄,住過就知道,不是香港可以比擬的。再問:陳同佳就這麼勇敢?
呂秋遠說,關於這麼善良純真、知錯能改、勇於任事的人,可比周處除三害,不僅可教化,而且應該要認為有悔意,即便殺害女友,也應該予以輕判,不是嗎?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最低刑期是十年以上,一個人願意來接受審判,最少要關十年以上,這要有多大的道德勇氣?
呂秋遠問,歡迎他回來就審的人,對於他慷慨赴義(大誤)、從容就死(更大誤)的行為與動機,難道真的一點想法也沒有?只認為台灣行政機關都是因為政治因素,所以不願意收下這位嫌犯來就審嗎?不是應該想想,是不是有其他動機,所以他才願意來?
呂秋遠引用《縱囚論》的段落:「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直言台灣政府就是不願意「上下交相賊」,所以不想要「只有人來、物證不來」的情況下,收下這個嫌犯而已。以律師的細膩,連問他的殺人動機是什麼?犯案過程如何籌劃?下手過程是什麼?有沒有人幫助?事後如何潛逃與湮滅證據?直言這些對於釐清案情的真相很重要、對於定罪量刑很重要。認為被害人一定想知道真相,而司法機關也必須謹慎調查才行。但是,是不是他一個人來,不帶任何證據來,只是單純的「坦承事實」,被害人家屬與司法機關就一定要買單?
呂秋遠自答:「當然不是」。再抽絲剝繭問:兩個人的通聯紀錄呢?手機簡訊在哪裡?當時的犯案工具是從香港帶來的,還是自己買的?當時有沒有陪被害人去產檢?指這些所有的人證、物證,台灣政府都沒有。因為陳同佳在案發後就逃回香港,現在要取證?人來就好,隨便他說?然後就草率定罪?呂秋遠再自答:「當然不行」。認為陳同佳如果要投案,就是要以正式管道,將所有物證交給台灣檢警偵辦,而不是一個人來就可以解決問題的。這些審理過程,台灣願意提供資料讓香港政府偵辦,但香港政府就是拒絕。他是香港人,被害人也是香港人,難道香港政府就是因為政治因素,不願意接受台灣的司法互助請求,然後就犧牲掉真相,並且讓台灣政府草率處理嗎?為什麼香港政府就是不願意在「預謀殺人」也可以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接受台灣政府提供的證據,妥善查明真相與審理,而要因為某些因素,「說服」嫌疑人來台灣接受審理?
呂秋遠最後再引用《縱囚論》的段落:「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爲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白話文的說法就是唐太宗六年施政仍存在的犯罪,卻因為放這些人回家的德政,使得這些人能視死如歸,心存信義?這是「不通」的說法;以此論證陳同佳絕非「自願投案」。直言:嫌犯當然要抓,但是香港政府的處理方式,就是不通之論,「歐陽修早就說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