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2)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等4項子法,主要將容積獎勵明確化,讓住戶與實施者在整合階段,就可以算出獎勵後的總容積,以及自家可分回多大的坪數,在增加雙方的互信基礎下,大幅降低獎勵額度的不確定性,提高民眾對都更機制的信任。

內政部表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於今年1月30日公布施行,目前正積極研修12項相關子法,今日通過的是「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及訂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等4項,讓都更實務可以迅速銜接執行。

內政部指出,過去都更容積獎勵許多涉及更新費用的計算,需要透過不動產估價程序才能確定,也有些獎勵額度不確定,需要透過審議才能確定,導致無法在事前整合時就確定獎勵額度,影響民眾參與都更的意願。

這次通過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主要就是明確訂定都更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改變部分獎勵項目的計算公式,採取「達成一定要件即給予一定額度」的模式,以降低都市更新事業審議過程的不確定性,有助於都市更新之整合實施。

在獎勵項目方面,除了原有的綠建築等多項獎勵項目外,這次還新增結構堪慮建築物、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及協議合建等獎勵項目。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的授權,另訂容積獎勵項目,未來可提供都市更新事業更多元的獎勵項目,有助於改善都市環境品質與提高民眾居住安全。

另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程序上,明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通知相關權益人時,應一併檢附相關資料,讓民眾知悉。此外,也規定實施者的重要通知或催告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以利執行並保障民眾權益。

而這次通過的「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則是因應實務需求,調整會務運作,以確保更新可推動,在會員大會議決門檻也作了修正,並將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增列為重大議題議決的項目。

考量都市更新會運作完備與否,將是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成敗之關鍵,為利會務運用,也規定理事長未依職權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召集之,以避免理事長怠於行使職權,而讓會務無法推展,並參照公司法規定,修正理事的消極資格,期使更新推動作業得以順利進行。

同時,為利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相關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間之爭議,內政部也通過「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期以更公開透明審議機制,借重委員專業素養及客觀公正特質,讓都更審議進行更為順利。

內政部指出,12項相關子法,除了今天通過的4項子法外,另已完成廢止1項,其餘7項也會加速處理,陸續進行草案預告、法規審查作業。同時,也呼籲地方政府儘速研修自治法規,以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加速城市再生。

都更獎勵項目及額度。   表:內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