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浩鼎案,遭控收受浩鼎生技股票作為中研院醣分子生產技術的籌碼,監察院認為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利益衝突情事等違失,刑事部分無罪定讞,將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3日遭公懲會判決申誡處分,翁啟惠今(5)日表示,這有嚴重誤解事實之情事。
公懲會認為,監察院移送翁啟惠同意收受浩鼎公司150萬技術股、低價購買3000張浩鼎公司股等6項違失,並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但卻會使民眾對公務員產生貪瀆的疑慮,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處的必要,因此以申誡處分。
翁啟惠發表千字聲明,感謝公懲會主持正義,認定上述6項並無缺失,還他清白,著實令人欣慰,但公懲會認定未誠實申報財產、未迴避利益衝突等有違失,而給予懲戒處分,實有嚴重誤解。
他指出,未申報財產的申誡處分理由稱翁啟惠以鄭秀珍名義擁有529張浩鼎股票,在民國101年12月23日申報財產時,未依法據實申報,不過,98年至101年間為表達支持技術之情,他接受好友張念慈建議,以受益人名義為2子女的家庭信託基金陸續購買浩鼎股票,也明確交代這些是給子女的投資,但因張念慈代其進行購買時,程序上有諸多限制,將他贈與子女的股票暫且登記在法人代表名下,上述均有證明可查,公懲會予以處分實在是明顯的誤解。
他說,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部分,申誡理由指他與女兒為浩鼎的大股東,103年中研院與浩鼎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專屬授權契約時,依中研院相關規定,他應揭露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但他是以「創作人」身分表示專業意見,而非「院長」身分介入指導技轉程序,且未接受浩鼎任何酬報、也未主動接受媒體詢問,事後也證明皆是科學事實,證明了他在中研院技轉過程中一切符合規定,沒有揭露或利益衝突問題,申誡理由反而是對他的名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翁啟惠認為,「申誡」似是輕微的處分,但對他而言卻是莫須有的罪名,若不能將事實與法規釐清,未來不論是對社會或斯法機關,都難免會繼續誤解技轉程序,對國家的科技發展必定有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