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社會案件頻傳,不僅是大眾關注的議題,立委也一一公開發聲要修法,光是兒少法修正草案就有40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7)天初審完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而兒虐修法提高刑責部分,朝野立委對於被害者年齡、最高刑度及凌虐定義等3項爭點沒有共識,因此只得保留待協商。

兒少法修正草案高達40案,不只含兒童死因複審制度入法,也包括建置兒少保護事件資料庫、托嬰中心加裝監視器及責任通報者應通報未通報加重罰鍰等。然而今(7)天的會議中,不少提案立委卻沒有出席,使初審通過條文不到10個,近40個條文保留,18日進行第二輪討論將再作決定。

初審修正通過的條文,包括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21人所提第13條條文修正,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顧,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死亡原因回顧方式、參與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條文中也規範,主管機關應每4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另外,按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國民黨立委沈智慧認為,保護年齡該調高到「18歲」以下,凌虐致死則要判「死刑」。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對照,同樣認為保護對象要擴大到18歲。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則認為,「凌虐」這個詞很難定義,應加以釐清。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也持相同看法,表示法界對於凌虐的定義是要長時間且持續性的行為,但很多兒童並非長時間且持續被毆打,就不構成此要件,應該要放寬凌虐兒童的定義。

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解釋,根據衛生福利部提供的重大兒虐事件數據,民國106年至107年,發生在15歲到18歲的案件數為零,大部分是發生在15歲以下,因此沒有更動原先條文所設計的16歲。另一個爭點在於,立委的提案版本中,有人認為凌虐致死最高刑度應到死刑,然而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供的版本最重為無期徒刑。關於刑法第286條修法部分,召委周春米裁示保留送協商,也建議法務部持續跟相關提案委員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