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因「卡管事件」下台,還被人揭發擔任國立東華大學校長期間,在美國設立師沛恩生技公司,且將學校師生的發明成果移轉到該公司,並隱瞞校方用學校公款來支付申請專利所需的費用。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日判定吳茂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懲處記過一次。

公懲會指出,吳茂昆擔任校長期間與3位師生發明出關於綬草萃取物的成效應用,還以東華大學名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只是當他們向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申請PCT國際專利時卻遭到拒絕,只因東華大學與申請案的4位發明人,都不是PCT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

後來吳茂昆等人聽從代辦專利申請的美國WSGR專利事務所律師的建議,一同出資200美元在美國成立「師沛恩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於2015年9月2日獲准設立,他們用公司名義再次申請PCT的專利,且在取得專利權後,以專屬方式授權給東華大學使用,可是此舉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

加上吳茂昆事後被查出,未經過東華大學行政程序來逐級簽核,又沒依照「國立東華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實施辦法」提交給專技委員會審議等事蹟,還被人爆料曾在中國大陸違法兼課,在對岸的中國科學院擔任顧問等問題一一曝光。

爭議不斷越演越烈,最後吳茂昆不敵輿論壓力請辭教育部長。而公懲會認為吳茂昆在申請PCT國際專利案的過程中種種行為未依照規定辦理,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要求公務員應謹慎、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若遇有涉及本身利害事件,應即自行迴避等規定。

但針對師沛恩公司的成立,公審會覺得是吳茂昆為了解決無法申請國際專利的問題,且本件專利權歸屬東華大學,顯然是沒有圖利意圖,因此此部分的彈劾不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