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於周日(9日)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合辦的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紀念活動上,進行第二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這次公告的1505人名單內,最引人矚目的就是,在白色恐怖期間被無辜入罪、逾百位軍人。據該會爬梳官方檔案、政治案件當事人回憶錄與口述資料後發現,白恐時期被懷疑的軍人不只因不當審判遭到判刑關押,即使已被剝奪人身自由,仍會持續遭到人權侵害,或因威脅利誘以協助統治者監視其他非軍籍政治犯,形成受害者互相傷害的局面。

促轉會指出,台灣的軍人政治案件涵蓋各軍種,其處理流程和場所常有別於他案;比如其拘禁處繁多,遍布全台,管理十分嚴峻且漠視人權。以1950年代為例,軍人涉案時,若非中共地下黨之案件,大多不是送到台北保密局、調查局,而是在各自的軍區或其他軍方單位內偵訊、羈押。國軍仍有師級單位時,各軍種師級以上單位包括軍團總部,都有自己的看守所關押軍籍人犯。此種封閉性質,使得軍人政治案件之研究與調查極其困難,涉案人數也難以釐清。但即使僅依現有資料,也可略窺其數。

促轉會調閱國防部軍法局1950年的「軍人監獄及各級單位看守所視察實施情形報告」,發現其中除了有為人熟知的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青島東路3號)外,從恆春到台北,乃至宜蘭、花東,尚有十餘處各地區守備區/防守區司令部軍法組(室)看守所,以及各軍種總司令部看守所,除了羈押觸犯刑法或軍刑法的軍籍人犯外,也羈押匪諜、匪嫌或註記為叛亂者。

有些拘禁場所不一定在軍區,名稱也各異。例如海軍便是使用既有場所和建物為偵訊或拘禁所用,1949年設立的鳳山海軍來賓招待所、左營大街三樓(海軍總司令部情報處拘留所)即為其例。而1950年代初期分設於南投名間和彰化員林的海軍反共先鋒營,類似於同時期的綠島新生訓導處,要求勞動生產外,也進行思想改造。同時,管理人員為了讓受訓者展現忠誠,還有強迫刺青、宣誓等方式。

政治案件當事人陳英泰,出獄後傾力著述其白色恐怖之見證,他提到早期綠島新生訓導處的情況:「綠島管理人員平常視新生是在其強力壓制下,隨時可任其欺負的、不具有人權的一些人」。

例如海軍永脩軍艦案的吳金良,因以為同僚說「想開船回家」是玩笑話,沒有向上報告,被以「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判刑12年,於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認定,原判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未詳予調查,復無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故認為其叛亂非有實據,予以補償。吳金良之後自費出版《一個小人物坎坷的一生》,在回憶中也提到綠島的「一人一事運動」,獄方強迫「新生」簽名、宣誓每一天作一件「好事」效忠國民黨,以及各種獄中告密的情況。

另一例則為同時期的新店軍人監獄,除了關押二、三百名的非軍籍政治犯,也關著非叛亂或匪諜的軍籍人犯。軍籍人犯可參與管理與監視非軍籍政治犯,並往往在被獄方告知可以將功抵罪後,更伺機而告密或誣陷。例如原保密局金溫站的一位少校副站長,1953年以「敵前關於軍事上虛偽之報告及無故不就指定地點」為由,獲判無期徒刑,6月進入軍監服刑,8月隨即被吸收為受刑人保防細胞,以福利社售貨員身分掩護,調查監所內的叛亂動態,11月就調進保防室協辦保防業務。隔年,他舉報同監的李添木「隱瞞同黨行蹤」。李案遂撤銷原判發還復審,1956年執行死刑,舉報的前副站長因此獲減刑為10年。促轉會指出,由此個案顯見威權統治時期違反人性尊嚴、毫無意志自由的鉗梏,在獄中更顯殘酷。

民主化之後,政府的作為僅止於以金錢彌補政治案件當事人與家屬,直到2017年底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符合第6條第3項規定之當事人,其有罪判決均自促轉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撤銷。前述吳金良、陳英泰等人都在這次有罪判決撤銷公告的名單內。

但促轉會也強調,過去各軍種的白色恐怖研究,因政治檔案尚未開放而受限,現在前述各個國家遂行人權侵害的場所都在調查之列,未來也將持續研究過去難以進入的各軍種相關場所,希冀將場所與人民的記憶具體地連結與保存,闡述並延續國家對歷史的責任,為台灣留下歷史的殷鑑與記憶的空間。 

資料來源:

  • 國家檔案資訊網,檔號B3750347701/0039/3136012/12/1/001/0005030960009-13,國防部軍法局,案名「軍人監獄及各級單位看守所視察實施情形報告」。
  • 國家檔案資訊網,檔號B3750347701/0040/3136176/176,國防部軍法局,案名「 軍事犯申報減刑審核情形」。B3750347701=0040=3136176=176=1=010=0001~jpg.
  • 陳英泰,2005,回憶—見證白色恐怖。(上/下冊)。臺北市:唐山。頁333、頁4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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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申報減刑審核情形。   圖:檔案管理局典藏國防部軍法局檔案/促轉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