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懷孕期間,如吸食毒品,對胎兒傷害相當嚴重;根據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林雅鋒觀察,有女性毒品通緝犯藉由懷孕逃避入監服刑,甚至有人在15年來生下10名新生兒,且在懷孕期間持續吸毒。監察委員認為此問題應特予關切,因此申請自動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明文規定,「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個月者,可停止執行徒刑或拘役」,監察委員指出,有女毒品通緝靠懷孕逃避入監服刑,在懷孕期間繼續吸毒,「據報載,甚至有人生產前三小時仍在吸毒」,對腹中胎兒傷害極為嚴重,且胎兒出生後更衍生種種健康及社會福利之嚴重問題,因此特針對此問題關切。
三位監委表示,母親如施用毒品,其死亡風險可能高於同樣施用毒品之父親,並容易生產低體重、早產、戒斷症候群、發育遲緩及智力受損之新生兒,而且其在進入學齡前,死亡風險增高2至5倍;另外,在毒癮家庭中成長的幼兒,也容易受到醫療保健不足、缺乏適當教養等問題。監察委員強調,幼兒在這樣的成長環境中成長,特別容易受到傷害,並可能加劇兒童虐待問題。
監委田秋堇等人也拋出疑問,「現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就毒品藥物暴露下新生兒(含胎兒),如何提供其相關保障」?針對這樣的孩童,是否擁有足夠的社福及醫療照護資源?針對施用毒品之女性在停止執行徒刑或拘役期間,相關單位有無機制避免其妨害胎兒或嬰兒成長?行政院未來四年投入100億元的反毒政策,是否解決前揭問題?有無修正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之必要?
委員們強調,事涉我幼兒權益保障,將會進一步調查相關問題疑義,並藉以釐清相關機關現行處理機制,以此保護孩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