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也稱陸正案,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民國77年,邱和順涉嫌擄人勒贖案件,偵審程序因為有諸多瑕疵及疑點,遭最高法院撤銷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11次。今天,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究其爭議成因之一,是重要證物疑似因不當管理保存而遺失,導致司法機關無法以直接或客觀證據認定犯罪。

高涌誠指出,邱和順遭羈押至今逾30年,是台灣及國際司法史上都相當罕見的,30年來,不但耗費大量司法及社會資源,亦使司法公信力備受質疑;然而司法判決會影響訴訟當事人的權益,犯罪者或被害者在案件之中留下的一切,透過科學鑑定皆可作為證據,常為法院審理犯罪成立與否之關鍵。

他強調,近年來台灣已有多起因「DNA鑑定等科學技術」而發掘昔日懸案或冤案之真相的例子,科學鑑定方式足以推翻原本有罪判決,在欠缺證物妥善保管的情形下,既使日後有重新鑑定或勘驗,也因證物遺失或毀損而讓疑犯失去沈冤昭雪之可能。

「縱不應由被害人及家屬承擔,亦不應由被告及社會大眾承受。」高涌誠說,高等法院對本案證物遺失、毀損的結論是:相關的不利益,不應由被害人及家屬承擔,因而判決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但是國家機關沒有保管好證物,為什麼又應該由被告來承受?他認為,這起案件的判決完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高涌誠質疑,所以現在涉案證物的移送規範到底是什麼?有無確實執行?這種程序上的瑕疵悠關人民基本權利,有通盤瞭解及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