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4日發生人犯自該大樓地下室羈押室逃逸事件,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14)日審議通過林雅鋒委員、江明蒼委員之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應確實檢討改善,調查意見指出違失情形如下:

一、新竹地院在遷入新院區時,未及時改善新建大樓之各項安全維護漏洞,疏於危安事故之防範及演練,亦未與地區警察機關建立緊急通報機制;事發當日適逢連續假期僅有3名法警輪值,然該院事前已知悉將接收人犯,且戒護區因施作鎮定室工程,施工人員需攜入切割刀具等器材,卻未加派警力戒護,又輕忽戒護場所施工時之安全維護工作,對重大人犯不依規定施用戒具,毫無危安意識,勤務紀律鬆散;事發時法警之應變能力不足,處置失當,管制區門禁形同虛設,致何姓人犯得輕易取得施工用之大型美工刀,並由地下一樓之羈押室經人犯走道,逃竄至一樓法庭,再跑至法官走道,擊破走道玻璃後,穿越停車場逃逸無蹤,迄仍未緝獲,相關人員核有重大違失。司法院、高院及新竹地院應引以為鑑,加強安全設施檢查並從嚴督導法警勤務紀律。

二、司法院應正視各法院法警人力不足、連續執勤時間過長等困境,並確實瞭解法院基層人力需求及工作現況,就組織面、業務面及人力面進行全盤規劃,提出具體可行之短、中、長期改善計畫。又刑事訴訟法增訂深夜不訊問後,司法院及高院對於法警服勤時數上限及休息時間等,宜訂頒原則性之規定,各法院並應確實注意深夜勤務人員之體力負荷,給予充分的休息時間,以避免發生過勞情事。

三、司法院、高院及新竹地院應確實督導所屬法警正確施用戒具;各法院並宜與當地警察機關建立密切的協調聯繫機制,如認為被告有暴行或脫逃之虞,應加派法警或請求警察機關支援;且為確保被告於法庭應享有自由陳述之權益,法警不應以人力不足或維護安全為由,逕對在庭被告僅卸除手銬而不解除腳鐐,致侵害被告之人權。

四、本案法警遇人犯攻擊及脫逃時,除警棍外,欠缺可立即反制之裝備,且該人犯脫逃時雖施用腳鐐,但卻可如一般常人般行動敏捷。經查目前各法院法警應勤裝備之種類及規格顯已過時,且欠缺明確之規範,戒具係由各法院依廠商型錄自行採購,規格不一,甚有部分法警自費購買防身器材供應勤之用,司法院及高院允應修正相關規範;又考量辣椒水對人身侵害性較小,如遇暴行或突發狀況可於近距離短時間反制,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列為員警應勤裝備,司法院及高院允宜參酌其可行性,並督導各法院加強相關器材之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