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犬非法繁殖一直是動保界的頭痛問題,現在農委會出手修正《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要把貓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納入管理,未來也將規範買賣犬貓來源為合法業者種犬、強制初生寵物登記、買賣移轉應交付資訊等規定,業者必須取得政府核發許可證,才能營業,違者依法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還能勒令停業!

農委會於今 (16) 日發布修正《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將貓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納入管理,並規範買賣犬貓來源為合法業者種犬、強制初生寵物登記、買賣移轉應交付資訊等規定,以建立犬貓商業繁殖源頭及流向管理機制,同時透過「業必歸會」、專任人員定期再教育、重大違規或評鑑不佳退場機制及歇業寵物安置規劃等規定,要藉此加強犬貓相關業者管理輔導,以落實動物保護及消費者權益。

農委會表示,《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除了適用寵物最大宗之犬隻,進一步擴大適用於貓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並明定在規定發布後1年為緩衝期,相關業者須依法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許可證,才可以營業,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5 -2條,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將按次處罰。

農委會指出,為強化業者繁殖管理,此次修正將原本只規定寵物業間買賣6月(齡)以下之寵物應植入晶片(未寵物登記)的規定,修正為業者必須與寵物登記站契約或設立寵物登記站,配合強制種犬貓登記、初生犬貓植入晶片及寵物登記、買賣轉讓時揭露交付寵物個體登記(包括繁殖母犬貓)資訊等作法,未來將透過寵物登記系統進行商業犬貓流向及追溯管理。

此外,也增列特定寵物業經領得許可證後應依法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重大違規或連續2次評鑑為丙等等情事廢止許可證、強化專任人員資格及功能及每年應再訓練相關課程6小時以上等規定,加強業者輔導管理。

農委會最後呼籲民眾飼養寵物應慎思,鼓勵認養代替購買,如要購買應向合法業者購買並認明來源,終養不棄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