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 (16) 日將「國防大學學生疑因愛滋歧視退學」案發回重審,合議庭認為原審未查明吳姓學生究竟是因學期德行考核未達基準,還是受愛滋歧視遭退學,撤銷衛福部原敗訴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行政處分應予明確,衛福部原來對國防大學的處分是要求恢復吳生的就學「機會」,並非恢復就學,而「機會」兩字並不明確,有多種可能,不限於撤銷或變更退學處分,應予查明。此外,法院應查明,吳姓學生因德行問題不佳遭退學,或者和感染愛滋遭歧視有關,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國防大學在2013年時認定吳生的「德行」考核未達基準將他退學,吳生逾期未提出申訴,使退學行政處分確定,而吳生後來質疑自已因患有愛滋病遭歧視被退學,向衛福部申訴,衛福部受理後認為歧視成立,處分國防大學3個月內須恢復吳生就學機會或和解改善。國防大學不服衛福部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國防大學勝訴,認為吳生在退學處分部分,救濟途徑已完成,因吳生逾期且未合法提出申訴,已使退學成為確定事項,無法改變。對此,衛福部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當時,衛福部認為國防大學是因吳生罹患愛滋病後在校受歧視遭退學,大動作捍衛其就學權利,衛福部疾管署槓上國防大學,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對國防大學開罰100萬元,也寫下歷年來歧視愛滋病患開罰金額最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