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欲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今(9)日召開第2次公聽研商會,經過程序發言混戰後,總算進入到條文審查。關於「施行細則」中,開發行為僅需「備查」的要件,草案將「對環境品質『有利』」改為「不生負面影響」,又引發環團、環工技師公會多方爭辯。

公聽會經過一輪程序發言後,終於進入到「逐條討論」,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1條的修正,關於僅須送環保署或地方環保局「備查」,而不用環評、環差、或檢附內容對照表的開發行為「要件」,環保署宣讀條文與立法理由表示,欲修正第2項第8款原「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有利』」條文文字,改為「不生負面影響」。

台北市環保局副局長蔡玲儀詢問,「備查」是由「環評審查委員會」還是「處」或「科」決定;而「負面影響」是由「委員會」還是承辦的「處」或「科」來認定?詹順貴表示,就是由主管機關中央環保署或地方環保局「內部簽核」,在環保署就是從處或科「往上簽一層」到他那裡決定。

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陳俊明召集人則對修法表示肯定,他調侃表示,過去有中油要從兩個儲油槽擴增成3個儲油槽,結果進到環評審查會裡面就被環保團體「海闊天空地進行」;他認為雖然改為「不生負面影響」經過環保主管機關認定後「備查」,但如果機關有疑慮還是會回到「環評審查會」裡面審查。

陳俊明更主張,如果對於由「主管機關」認定有疑慮,他建議也可以由環工技師公會來認定,引發環保團體譁然,對於雙方爭執,詹順貴回應表示,「不生負面影響」原則上就是希望「加加減減但最後不要是負的」;至於環工技師公會可以提出「標準」,作為未來環保署「函示」的參考。

蔡玲儀則續質疑,過去開發行為都在環評委員會「審查」,施行細則列舉什麼情況下可以「備查」即可,過去「有利」的規範文字,在地方環保局可以被明確執行,都做得好好的;她疑惑如今是環保署認為實務上「窒礙難行」所以才修法嗎?但卻是改成更「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叫「不生負面影響」,未來地方環保局要「舉證」恐怕延伸更多問題。

詹順貴回應表示,任何開發行為對環境品質都是負面的,很難產生「有利」的影響;如果改為「不生負面影響」比較「務實」,也符合母法第1條「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宗旨。

陳俊明則續堅持,只有醫師能看病,只有律師能上法院,開發行為的「不生負面影響」也應交給環工技師來認定;他感覺教育失敗,環工技師如同其他專業也是「高等考試及格」;更感覺署長偏袒環保團體,環保團體邀50、60個,台灣省環工技師公會500會員結果沒有被通知。 詹順貴則簡短回應表示,環保署都請全國聯合會轉發。

長年擔任各級環保機關法律顧問的陳修君律師則不滿批評,「這條一定是放水條款,背後一定有難以想像的壓力。」詹順貴則表示他對這個指控也「難以想像」;陳修君呼籲環保署,「不生負面影響」這種「概括條款」認定不應以「個案認定」,應該要由主管機關做「通案公告」。最後主席詹順貴裁示,該條討論已經夠多,將回去討論再做決定。

開發行為僅需「備查」的要件,施行細則草案將「對環境品質『有利』」改為「不生負面影響」,引發環團、環工技師公會多方爭辯。   圖:汪少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