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24日召開憲法法庭,討論同志祁家威提出同婚權益釋憲案。大法官羅昌發在會中詢問,「若法律制定出『相互忠誠排他性』,非民法所稱的『婚姻』而是『同性婚姻』呢?」台北市政府代表人廖元豪則打槍,連法務部都沒提出伴侶法草案,大法官不宜在沒有任何草案跟法條情況下預先判斷。聲請人祁家威也說,若國家制定伴侶法處理同志婚姻,「是侮辱同志也侮辱國家民主法制」。

憲法法庭上午在進入第二階段,進行大法官詢問時,其中大法官羅昌發問到,針對聲請人祈家威的案例中,有提及憲法22條(社會秩序)、23條(公共利益),假設有一個婚姻制度是允許同性者締結「相互忠誠排他性、相互負責、排他性、永久性」,但不是《民法》中的婚姻,但內涵幾乎一模一樣,是否認為可以通過憲法22條的檢視?羅昌發並提及,法務部長邱太三應從公共利益、社會秩序角度脈絡去考量到「考考、妣妣」的問題。

社會上不只「男與女、同性與異性」的二元區別

祈家威代理人許秀雯律師表示,肯認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其次才依據憲法23條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去討論同婚是否違憲,並且同性結婚必須叫「同性婚姻」?

許秀雯舉例,許多性別理論、學說、真實生活的實踐,就不是以男與女的二元區別,甚至也不是只有同性戀、異性戀的存在,甚至還有LGBTQIA(Lesbian女同性戀者、Gay男同性戀者、Bisexual雙性戀者、Transgender 跨性別者或第三性、Queer or Questioning 酷兒或疑性戀者、Intersex 陰陽人、Asexual or Ally無性慾者或同盟者),在社會硬要區別二元對立,上述提及的都仍受憲法保障。

大法官不應對一個憑空想像的伴侶法做出判斷

台北市政府代表廖元豪也表示,「大法官應要明確宣告同性婚姻受憲法保障」,至於「伴侶制度」是否違憲,並不在此解釋的原因是,現在法務部並未提出相關《伴侶法》,大法官如何憑空預先審查一個不存在的草案,然後表示意見?

廖元豪說,是否修訂「專法」,依照大法官過去判例第365號解釋理由書就曾說過,「不要預先問我的意見,因為這還沒出現」,並且過去國外討論「司法審查伴侶制能否替代婚姻」幾乎都視為違憲,像是《家事伴侶法》或其他制度,美國麻州2003年的案子至少有草案進了議會,至少有前例討論到是否違反憲法。

廖元豪說,大法官不宜在沒有任何草案跟法條情況下預先判斷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從司法權本質來看,大法官若宣告《民法》必須保障同性婚姻,將來立法就會在這框架下討論,不需要憑空判斷,到底將來婚姻是否崩解瓦解,就留待將來的人去判斷。大法官今天做最簡單判斷就是,「同性關係需要婚姻的保障嗎?」

同性婚姻子女權益 避而不談很危險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鄧學仁則回應,同性、異性婚姻必須等同處理,可是我們又在同性婚姻上排除,不適用《民法》第1063條的婚生推定,一方面要排除婚生推定卻又主張說婚姻要同等適用?這個邏輯上是否相互矛盾?

另外,鄧學仁表示,同性婚姻下的子女利益,在各版本的《親屬法》中,不是排除就是避而不談,這在立法上是非常危險。若今天在女女婚情形,如果其中一方外遇,所生的子女要不要婚生推定?或是說女女婚我們將他排除婚生推定是不是也是一種歧視?那如果說女女婚一方提供子宮、一方提供卵子,這個可不可以證明?這個涉及法律技術上要考慮而不是等同適用去解決。

伴侶法是對同志的侮辱與侮辱國家民主法制

聲請人祁家威最後也表示,「專法對我們來講就像對待次等公民」,好像異性戀是騎摩托車,兩個人坐可以騎很遠,專法卻像給同志伴侶協力車,騎短程還好,長程會很累,「這是不公平的對待」。

祁家威說,有些人主張用伴侶法處理,過去文化來講,伴侶不是長久相處的標的,現在國際上有用伴侶法來區別對待同志婚姻的問題,其中很多是過去是由伴侶法進步到婚姻法,卻沒有從婚姻退步到伴侶法,所以婚姻法才是真正公平對待。若用伴侶法處理同志婚姻,「我覺得是對同志的侮辱,也侮辱國家民主法制」。

祈家威代理律師許秀雯也強調,社會上不是只有「男女、同性與異性」的區別,仍有許多LGBTQIA需要受到憲法保障。   圖:翻攝自司法院憲法法庭直播

台北市政府代表廖元豪也強調,大法官不應對一個尚不存在的伴侶法做出判斷。   圖:翻攝自司法院憲法法庭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