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幸福指數」是前總統馬英九於2012年提出的政見,企圖仿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美好生活指數,另創在地指標,以呈現我國國情的福祉變化,作為政府擬編概預算前的參考依據,但是,有立委質疑其評比標準,以個別指標資料呈現變化,不計算綜合指數,難以作為擬編預算的明確依據,立法院15日院會三讀通過《預算法》修正,刪除國民幸福指數作為政府機關擬編概預算的參考資料。

國民幸福指數涵蓋指標包括:健康、環境、教育、居住、文化、就業、休假等項目。主計總處日前公布2016年國民幸福指數,台灣國際指標綜合指數為6.96,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及夥伴國39國相比,排名第16名,贏過日、韓等國,其中,在「所得與財富」項目更排名第2。

不過,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在立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就國民幸福指數提出質疑,認為日前媒體才報導台灣平均薪資所得倒退回19年前,但是,國民幸福指數卻稱台灣的「所得與財富」超過北歐,排名世界第2,「這樣的數據誰會信?」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表示,台灣獨創的「國民幸福指數」並非完全依據OECD美好生活指數之指標內涵,而是另創在地指標以呈現台灣國情的福祉變化,又兼有主觀與客觀指標,「並且歷年來國民幸福指標跟實際國人的感受有很大差距」,因此提案修正《預算法》將其刪除,回歸統計法相關規定,避免占用過多主計經費與人力。

另外,法案中還明定,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自1999年下半年起,開始陸續編制國富統計、綠色國民帳及關於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一直都採取「試行」,此次修法也將「試行」詞語刪除,要求行政院正式編列,報告內容也應於政府網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