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7日召開院會,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教職員退休後,若轉任國公營事業的公股代表,或是到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任職者,將不得領取月退俸,砍掉過去為人所詬病的「雙薪肥貓」。

由教育部擬具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規定退休教職員若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薪的機關或團體職缺,以及擔任政府捐助經費達財產總額20%以上的財團法人職位,或是轉任行政法人、公法人的政府代表、財團法人的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等職位,都不得再領取月退俸。

該修正草案還增訂第2項指出,對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再任前述職務且每月領受之俸(薪)給、待遇或公費總額已達法定基本工資,同時也領受月退休金者,給予3個月過渡期間,供其審酌是否繼續任職。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院長林全的說法,強調修法是為了一次性處理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公職,停止領月退休金的權利案件。這項修正草案在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希望早日完成修法。

林全也指出,在軍職方面,為了使軍職人員退伍再任公職、特定法人及事業機構時,與公教人員採取一致的處理原則,國防部也應儘速檢討退伍再任人員停發月退休俸及停辦優惠存款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