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11日公佈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重大議題的態度。在性別議題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基本上都支持通姦除罪化;不過,當問及「同性婚姻」時,則僅有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等3位被提名人明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總統蔡英文8月底提名7位下屆大法官被提名人,分別是台大教授許宗力為司法院長並為大法官被提名人;最高法院法官蔡炯燉為司法院副院長並為大法官被提名人,及前政務委員許志雄、司法院副秘書長張瓊文、前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台大法學院院長詹森林及台大法律系教授黃昭元等5人為大法官被提名人。

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函請這7人針對9大憲政議題進行作答。其中,除張瓊文、黃昭元沒有回函外,其餘5人都已回函,監督聯盟也於11日將他們的答覆公佈在網站上。

其中,監督聯盟也針對性別議題,請其作答:「請問您對性別平權與傳統文化的衝突(如釋字728)、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及通姦除罪化有何看法」。 

對於通姦除罪化議題,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雖然表示,這是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問題,司法部門不宜表示意見。但他也表示,即使通姦罪的立法目的在保護婚姻,且婚姻也的確是憲法保護的法益,仍須進一步思考,通姦罪的追訴審判過程是否過度侵害隱私,且是否真的有助於婚姻之維護。

而司法院副院長蔡炯燉則表示,「許多國家早已廢除通姦罪,國內也有許多學者專家呼籲通姦除罪化,但目前國內婦女似尚難以接受,惟審度國際趨勢,我國是否仍要繼續維持該罪,值得進一步省思」。

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則是明確支持通姦除罪化。他說,通姦罪除罪化乃時代趨勢,主要原因出於法律與道德界線的考量,認為婚姻外的性行為固然與道德有關,但道德不應無限上綱,想要藉由通姦罪規定強行道德規範,難免陷入法律萬能的迷思。何況從實證角度著眼,通姦罪的存在,往往讓女性處於較男性不利的地位,與性別平權的精神有違。

前民間司改會董事長、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也支持通姦除罪化。他說,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及通姦除罪化,他認為凡涉及個人之生命、身體、情感之領域而不干涉第三者者,國家宜採最少介入之原則。通姦罪是以國家之刑罰權介入私人情感領域,對於婚姻或情感之維繫並無任何幫助。「除罪化」之同時應確立對於弱勢的原配權益之保障,就此應可提高精神損害之賠償金額。

台大法學院院長、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也表示,通姦行為侵害被害配偶之人格法益,係屬當然;通姦之人與其配偶已生有子女者,該子女通常亦為通姦行為之被害人。然而,以刑罰科處通姦之人及其相姦之人(刑法第239 條),則逾越比例原則,且無法達刑罰目的。至於所謂「通姦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應以刑罰制裁之」,更屬無稽。綜上所述,他贊成通姦除罪。

不過,對於「同性婚姻」,明確表態支持者的比例就下降許多。許宗力的態度模糊,表示同性婚姻也是繫屬中個案,恐需避免表示意見。蔡炯燉則表示,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

不過,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支持同性婚姻立場則相當明確。許志雄表示,過去同性戀被視為異端、罪惡,甚至構成犯罪。時至今日,憲法學已普遍認為同性戀行為係人格權或自主決定權的行使,屬於個人自由範疇,不應受到歧視或處罰。同理,同性婚寧非亦應受到承認?退一步言,如果仍執持傳統婚姻觀念,否定同性婚,則至少應借鏡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

黃瑞明則認為,同性婚姻亦僅限於當事人雙方之情感自主,對於第三人或社會無任何妨害,國家應尊重個人人格及情感自主權,給予制度性保障。亦即同性雙方締結之婚姻與異性婚者並無任何差別,不得以性傾向為由而妨害其享受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有關社會福利之保障。

詹森林表示,婚姻自由,雖未見諸憲法明文,但應包含於憲法第22 條之概括條款中(釋字第552 號解釋參照),故他贊成同性婚姻。他並尊重任何人對其個人之性傾向認同,並絕對維護其依憲法第23 條規定所有之權利保障。

對於同性婚姻議題,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炯燉也不願明確表態。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明確支持同性婚姻與通姦除罪化。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明確支持同性婚姻與通姦除罪化。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明確支持同性婚姻與通姦除罪化。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