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祖孫雨中等待剩食引發關注,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17日下午在立法院舉辦「食物銀行草案」公聽會,與會學者主張,為了減少浪費,政府應該設立食物銀行專法,鼓勵民眾踴躍捐助食品或物資,對於要靠捐贈抵稅的個人或團體,則要加強立法規範,對此,法律學者表示,若慈善團體收到捐贈物資後未公開徵信,占為已有並轉賣牟利,將可依照涉及刑法背信、侵占等罪法辦。

根據推動食物銀行多年的民間團體推估,目前全台連鎖超商和大型超市賣場,每年因過期丟棄的食物約80億元,環保署2010年統計顯示,國人每年浪費的食物高達275萬噸,若能設立食物銀行專法,可由各縣市政府設立食物銀行,也有法源可規範民間團體設置的食物銀行,衛福部表示,日後可修改《社會救助法》規範捐贈食物及物品等業務。

政大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指出,他贊成制訂食物銀行專法,但不論是設立食物銀行或捐贈食物給付,都應以鼓勵民眾捐贈為前提,不必訂出太嚴厲的法律責任,但針對捐贈物資者,是否可予以免稅優惠,則需要從嚴討論。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強調,食物銀行專法立意雖良善,但無法避免遭有心人士或團體轉賣受贈食物或物資牟利。有些社福團體如協會或基金會,收下民眾捐贈的食物或物品轉賣,並未用在該組織服務對象的業務範疇,就算未來的食物銀行專法未明確規範罰則,只要查獲相關具體事證,仍可視實際違法情節,依照涉及背信、侵占等刑事案件審理,違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