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因應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問題,交通部修訂相關規定時速不可以超過25公里,出廠車輛需配備防止調升車速的功能。同時,交通部也推動修法,要將電動自行車正名為「輕型機車」,預計2016年底完成並向立法院提案,將比照機車,車輛需要掛牌、駕駛持有駕照才能夠上路,否則開罰。

雖然交通部規定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時速不可以超過25公里,但是,時常有經銷商違規,將車速調升到40公里,影響交通安全。交通部5月3日公告修正「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修改後主要有2項變革:自5月3日起,車輛必須配備「防止擅自變更速度上限」的功能,以防堵業者和使用者任意調整車速上限;7月起,車輛必須在車尾車牌處貼上如車牌一樣,較現行大25倍的合格標章。違規者可開罰1200元到3600元,並禁止上路。

此外,為了區隔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機車,2017年起,電動自行車整體大小將縮小約3分之1。

據統計,全台總計18萬輛電動自行車,沒有相關法令得以規範。近年違規事項增加,2015年也曾發生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撞上老婦人的死亡事故。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原本都屬於和自行車同類的慢車。但是,電動自行車跟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同,沒有踏板,外型跟機車極為類似,車輛卻沒有掛牌、駕駛不需考照。因此,交通部擬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來外觀與自行車相同的電動輔助自行車仍將定義為慢車,但是,跟機車外觀類似的電動自行車,將修法定義為「輕型機車」,行駛上路規定比照機車。交通部預計2016年底完成修正草案,2017年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通過後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