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議會議長李全教議長賄選案一審宣判有罪,判決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議長職務也停職。但地方盛傳李全教有可能提前請辭議員參與補選外,其停職期間議員薪資也照領。對此,民進黨立委林俊憲25日表示,研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之當選人於法院訴訟審理期間辭職,缺額應由同選區之最高票落選人遞補;另外,以賄選手段違法取得職務之當選人,經判決確定後應予以裁罰並追繳任期期間所領薪資。

林俊憲指出,所提選罷法修正草案,已於25日連署完畢,獲得超過18位黨籍立委連署,目前已經提送立法院議事處。他指出,相關修正提案不只是針對李全教一人,而是補正選罷法現行法規不足,讓民主選舉各項法制規範更加健全,避免讓涉及賄選案的民代利用法律漏洞持續傷害民主,也嚇阻有心人士不斷以各種手段拖延訴訟。

對於修法提案,林俊憲說明指出,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若被宣判當選無效確定,即得由同選區最高票落選人遞補;但若當選人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院審理訴訟期間中辭職,則同選區最高票落選人便無法遞補。因此,為端正選風、避免再次浪費選舉資源,他特別提出相關修正案,補正該項法律疏漏。

林俊憲表示,選罷法上述缺漏已被詬病多時,過去即曾出現多起涉案人在官司確定前請辭參與補選又再次當選的案例,包括屏東縣琉球鄉長陳隆進被提當選無效後閃辭投入補選,結果又當選;桃園蘆竹區長壽里前里長陳文安涉及貪瀆案一審判決有罪,結果也是提前請辭參與補選又當選。這些案例在宜蘭、屏東、桃園等全台各地引起效尤,成了台灣民主最大的諷刺。

另外,林俊憲也修正選罷法第122條及第123條規定,對於當選無效之訴判決確定之當選人,除了予以解職之外,也應課以與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緩,並且追繳其任職期間之薪資。

林俊憲說,以不法手段當選解除職務乃理所當然,候選人違背與國家「以合法正當方法參與競選」之約定,賄選行為形同違背其參選時承諾,國家應處以類似民法違約金的行政罰鍰,方符公平正義事理。其次,追繳薪資則可以避免涉案人以各種手段阻撓審判之進行,畢竟「拖得愈久,損失愈大」,當拖延審判的誘因消失,才能確保案件依法儘速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