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5日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對於集會遊行若採取自願報備制,內政部政次陳純敬認為,恐發生時間、場所、路線竟合,或遭挑釁引起事端,更使主管機關無法即時發揮維持社會秩序與遭挑釁引起事端。

內政委員會25日審查《集會遊行法》等修正案,針對部分民進黨立委提案,內政部也提出行政部門意見。例如,對於立委陳明文等提案廢止集遊法,內政部認為,《集遊法》制訂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保障參與集會、遊行者行使該項權利,使其得以順利進行。內政部建議,對於廢止提案,應慎重處理。

對於陳亭妃等提案《集會結社及遊行自由法》修正案,內政部指出,改採自願報備部分,集會、遊行由個人決定是否報備,恐發生時間、場所、路線竟合,或遭挑釁引起事端,更使主管機關無法即時發揮維持社會秩序及保護活動順利進行,更使主管機關無法即時發揮維持社會秩序與保護活動順利進行,反而失去保障之意義。

內政部指出,廢除禁制區部分,恐無法兼顧國家重要機關、地區、設施等安全維護。廢除命令解散制度,將直接適用《刑法》等規定,執法無適當裁量空間,制度,反而失去保障人民表現自由之權利。糾察員未強制配戴「糾察員」字樣臂張,對糾察員身分難以辨識,無法發揮維持秩序功能。

內政部表示,執行命令解散,應符合比例原則。為確保以和平方式舉行集會、遊行,避免發生危害情事,主管機關應以是當方式執行本法規定,採取命令解散除有明顯事實即將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情形外,應先踐行警告二次,使得為之,以落實保障集會、遊行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