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大埔張藥房遭強拆一案,2014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內政部與苗栗縣政府徵收張藥房等4戶土地,審議過程流於形式,因此,認定徵收違法;但以「客觀上無法返還」為由,判決張藥房4戶「還地、恢復原狀」的請求敗訴。之後,張藥房等4戶持續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理由矛盾,去年發回更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22日進行更二審宣判,維持更一審判決,駁回張藥房等4戶「還地、原地重建」的訴求。 

高院的新聞稿說明,被告內政部具有徵收權限,因此得作為撤銷徵收處分的判決對象。但大埔案中徵收處分的「執行機關」,苗栗縣政府為參加人,由縣政府負責鋪設柏油、移轉登記等行政行為,雖然徵收處分經一審判決撤銷,但內政部並無回復房屋原狀等有關行政行為的權限,因此張藥房等4戶請求內政部應負回復原狀的責任為無理由。 

而苗栗縣政府雖為此案的當事人,但屬於他人訴訟中的當事人,而非被告,「性質上應對原告或被告所為之行為,不得對參加人為之。」張藥房4戶請求苗栗縣府應與內政部負回復原狀責任,亦無理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維持更一審判決,駁回張藥房4戶要求原地重建的訴求。 

大埔案以開發「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為名,2009年起辦理區段徵收逾8百筆土地,期間遭當地居民多次抗議反對。2013年7月苗栗縣政府趁自救會北上抗議,強拆張藥房等4戶拒拆戶,當時苗栗縣長劉政鴻更以「天賜良機」形容強拆行動。 

之後,張藥房老闆張森文離奇死亡,張男遺孀彭秀春等4戶被拆屋主,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被駁,改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處分,並要求還地及重建房屋回復原狀。2015年1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撤銷內政部對被拆4戶的徵收處分,但沒准許還地回復原狀。 

更一審宣判後,張藥房等4戶提出原地重建,但遭內政部拒絕,內政部並另外提出,易地重建、補償、國賠、協議價購等4方案,但4戶堅持原地原屋重建,雙方和解破局,繼續訴訟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