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年1、2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批發魚市場、進口廠商、大盤商或中盤商、特產餐廳、各大賣場及超市等場所,抽驗九孔10件、進口龍蝦5件及石斑10件,共計25件水產品檢測動物用藥殘留,3日公佈檢驗結果,食藥署表示,均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

食藥署指出,這次動物用藥殘留檢測項目共計81項,包括氯黴素類4項、四環黴素類7項、硝基呋喃代謝物類4項、磺胺劑與Quinolone類等48項、抗生素多重殘留類16項、孔雀綠及其代謝物2項等。

食藥署提醒,業者對於販售之水產品應向來源廠商取得進貨證明等相關溯源資料,以確保商譽,並建議消費者選擇信譽良好之店家,避免購買來源不明的水產品,以確保食用安全。並呼籲養殖戶應確實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及避免養殖環境遭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