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重演八仙塵爆的憾事,新北市政府23日通過「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未來民間舉辦聚集千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的活動時,都得事先提出報備或申請許可;新北市政府預計3月送議會審議,7月報行政院核備實施。 

新北市政府今日在市政會議審查通過消防局提出的「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草案規定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於私有場地,或非市府管理的公有場地,舉辦聚集千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的活動,都必須比照公務機關辦理活動的規範,事先提出報備或申請許可,否則將可開罰2萬至10萬元,甚至還可勒令停止活動;草案預計3月送新北市議會審議,7月報行政院核備實施。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黃德清指出,活動採取申請許可制跟報備、查制2種分級管理,3000人以上必須在30天前提出,採取許可制辦理,1000人到3000人則採取報備制辦理,並在15天前提出,如果有重大的違規將罰2萬到10萬;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長黃弟勝說,業者活動申請後,地點、時間、內容若有變更或擴大規模的人數時,必須重新申請許可或報備,否則將視為重大違規,可立即勒令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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