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4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法,將具有利益輸送疑慮職務通通納入,包含政府機關秘書長、政府出資公民營事業、財團法人高層;而不得接受關說、請託的公職人員關係人也增列立委、議員的助理等人員。

法務部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2000年公布施行,至今15餘年,除曾配合大法官第716號解釋,於2014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第15條,調降裁罰金額的規定外,其餘尚無修正。因現今社會經濟活動日益蓬勃,民間與政府機關間交易行為態樣越趨多元,整體時空背景已有差異,因此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

這次草案的修正要點包含修正適用對象,除重要公職人員(如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等)外,包含各級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之重要職務(如正副秘書長、主任秘書);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之董(監、理)事;公法人之董(監、理)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執行長或秘書長等,為該法適用之公職人員。

同時,草案也修正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增訂獨立董事亦受該法規範;另增列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或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亦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也參考近年來違反該法案例,一併修正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包含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

另外,草案明確規範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命令迴避、職權迴避及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之要件及程序規範,並定期將迴避情形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讓外界得以監督;並規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並明確請託關說定義。

至於處罰部分,草案則增訂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及違反受查核義務者之裁罰;並參考近年裁罰案例,修正處罰鍰之金額。違反利益衝突而未自行迴避,可處10萬至200萬元罰鍰;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則處15萬至300萬罰鍰,得按次處罰;公職人員假借職務權力圖利自己或關係人,或請託關說,罰鍰額度則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改為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