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修正條文,明定在孕婦和親子家庭常前往的特定場所,如大型百貨公司及量販店等,應設置親子廁所及提供親子、孕婦停車位,打造友善的育兒環境。

兒少法》增訂第33條之1規定,未來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以及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政府機關、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量販店,及觀光遊樂園區等特定場所之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的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未滿50個停車位停車場應保留1個,未滿25個則不在此限。

增訂第33條之2規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兒童醫院、觀光遊樂區等,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台等設備。

增修的第90條之2規定,各指定場所的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若未依法設置孕婦及親子停車位、親子廁所,一律先輔導改善,未改善者才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