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貿局12日表示,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頃於10月5日宣布完成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談判,達成協議,並公告TPP協定摘要(Summary of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協定包含30個章節。經國貿局與相關單位簡譯文本公布(倘有誤,以英文本為準),相關資訊已置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網站「TPP/RCEP專區」(網址:http://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312)

根據協議,TPP締約方將發佈所有與關稅及貨品貿易有關之資訊,以確保中小企業及大型公司均可受益於TPP。TPP締約方同意不使用當地自製率等產出規定,作為取得關稅優惠的條件。同時,TPP締約方亦同意不採行違反符合WTO規則的進出口限制及收費,包括限制回收零組件轉化成新產品的再製品。如果TPP締約方保留進口或出口許可證的規定,相關程序將通知對方,以提昇透明度及和便利貿易往來。

在農產品方面,締約方將消除或降低關稅及其他限制性政策,增加區域內的農產品貿易及加強糧食安全。除了消除或減少關稅,TPP締約方同意促進政策改革,包括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在WTO合作制定關於國營貿易企業的出口規定,以及出口信貸及縮短限制糧食出口期限,以加強區域內糧食安全。TPP締約方同意在農業生物科技有關之若干活動增加透明度及合作。

協議中針對紡織品和成衣的規範;TPP締約方同意對部分締約方市場經濟成長有重要貢獻的紡織品和成衣取消關稅。大多數關稅將立即取消,部分敏感產品的關稅將依TPP締約方之同意在較長期限內取消。還包括要求使用TPP區域內的紗線及紡織品的特定原產地規則,以促進此產業領域的供應鏈與投資,並透過「供應短缺清單(short supply list)」機制,取得TPP區域內未能廣泛取得的部分紗及紡織品。此外,包括海關合作及執法之承諾,以防止逃稅、走私及欺詐,以及特定之紡織品的特別防衛措施,在進口激增時,得對受嚴重損害或面臨嚴重損害之虞的國內產業進行救濟。

在備受矚目的原產地規則方面,協議中稱,為提供簡單的原產地規則、促進區域供應鏈、確保TPP締約方為協定之主要受益者,而不是非締約方。12個締約方同意一份原產地規則,詳細規定某特定產品得以適用TPP優惠關稅的原產地規則。特定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係本協定文本的附錄。TPP允許「累計原產地」規定,亦即在某一TPP締約方生產之產品,其使用來自TPP其中一個締約方之材料,即視為是TPP其他締約方之材料。TPP締約方同時制定設置TPP區內系統規則,以顯示及驗證在TPP區域內製造的貨物符合原產地規則的情形,讓企業得以在區域內順利運作。進口商只要提供證明文件即可取得優惠關稅待遇。此外,本章亦規定主管機關之查證制定程序。

在貿易救濟方面,會員國協議同意,在現有WTO所規定之權利與義務下,訂定提升透明性及正當程序之措施。締約方倘因TPP關稅減讓造成進口增加,致國內產業受有嚴重損害時,可依本章規定實施過渡性防衛措施(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s)。實施過渡性防衛措施以2年為期限並可延長1年,實施締約方須符合通報與諮商規定,同時依本章規定提供協議補償。締約方對於同一產品於同一期間內不得重複實施防衛措施,且不得對適用關稅配額之產品實施防衛措施。另締約方實施WTO防衛措施時,實施範圍可排除未造成產業損害或產業損害之虞之TPP進口產品。

在對台灣存有顯著影響的國營企業及指定的獨佔企業方面,協議規範所有TPP締約方均有國營企業,這些國營企業經常扮演公共服務之角色,然締約方咸認對該等國營企業進行規範之益處。規範對象為主要從事商業活動之國營企業。締約方同意,國營企業之採購及銷售行為應以商業考量為基礎,除非此舉將阻礙其提供公共服務。締約方並同意,國營企業或指定的獨占企業不得歧視其他締約方之企業、商品及服務。締約方同意其法院管轄外國國營事業在境內之商業活動,並確保行政機關對於國營企業及私部門企業之規範一視同仁。締約方同意不應對國營企業提供非商業援助,致對其他締約方之利益造成不利效果,或對在另一締約方境內生產及販售商品之國營企業提供非商業援助,致損害其他締約方之境內產業。締約方同意提供國營企業之名單,若其他締約方要求,應提供政府持股或控制情形,及政府提供非商業援助情形等額外資訊。本章設有例外情形,例如:全國性或全球性之經濟緊急情況,以及明列於附錄之個別國家例外情形。

在協議過程中達成最終協議最困難的智慧財產權方面,協議包含專利、商標、著作權、工業設計、地理標示、營業秘密、其他形式之智慧財產、智慧財產權之執法,以及締約方同意進行合作之議題,旨在協助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更易於新市場檢索、註冊及保護其智慧財產權。

專利部分,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及國際最佳實務建立專利標準。商標部分,本章針對企業及個人用以在市場上區別產品之品牌名稱及標誌提供保護。關於新的地理標示(包括依國際協定認定或保護之地理標示)之保護,本章要求締約方提供透明性及正當程序保護規範,包括確認對於商標及地理標示關係之共識,以及有關使用通常用語之保護措施。

此外,也包括與藥品相關之規定,旨在促進創新救命藥品之開發及學名藥品之取得,並考量各締約方達成規範所需之時間。包含對於為取得新藥或農藥上市許可向主管機關提交之未揭露測試資料及其他資料之保護承諾,並重申締約方對於WTO 2001年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所作之承諾,特別是確認不禁止締約方為保護公共衛生採行相關措施,包括對抗HIV/AIDS等傳染性疾病之情形。

著作權部分,要求締約方建立著作、表演、錄音著作(包括歌曲、電影、書籍、電腦軟體 )之保護機制,並提供科技保護措施及權利管理資訊之有效且平衡之規定。要求締約方持續透過各種方式尋求著作權保護與合法目的之例外及限制規定之衡平,包含在數位環境下亦是如此。要求締約方建立或維持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著作權避風港制度,並不得以網路服務提供者監督其系統中之侵權活動作為適用避風港的要件。

締約方同意強化執法體系,包括對具商業規模之商標侵權及著作權或相關權利之盜版提供民事程序、暫時性措施、邊境措施、刑事程序及罰責。特別是,締約方將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侵害營業秘密,並針對竊取營業秘密(包含網路竊取)及盜錄建立刑事程序及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