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13日表示,考慮到被告陳水扁因患重度憂鬱、妄想,記憶力缺損,表達能力下降等許多疾病,足以認定他在法律上屬於監護宣告狀態,而無法為有效之訴訟行為,已無能力接受法庭審問,且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裁示停止審判陳水扁違法洗錢防制法。

北院表示,北院審理陳水扁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一事,考慮到被告合併有巴金森氏症候群、語言障礙等諸多疾病,目前神經與精神狀態處於失能狀態,需要全天候照顧,在法律上已屬於監護宣告狀態。

北院認為,陳水扁在居家或門診治療期間,每次2個小時左右,在半小時後已出現疲態、反應慢之現象,這種神經精神狀況已無能力接受法庭偵訊。

北院認定標準,除了長庚高雄醫院診斷證明書外,還有台中榮民總診斷及北院曾指定陳順勝醫師鑑定人所為之鑑定。北院審酌以上診斷證明書、醫療鑑定報告,都是由專業醫師作成,應無刻意偏袒或誣陷被告而虛偽造假之理,信而有徵,且診斷證明書、醫療鑑定報告的診療結果尚屬一致。

北院認為,陳水扁已因疾病,影響其言語、認知、理解能力,在法律上屬於監護宣告狀態,而無法為有效之訴訟行為,已無能力接受法庭審問,且依被告之身體狀況,也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所以訴訟能力顯然已有欠缺,且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法律上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