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衛生局7日指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於4月28日進口「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共135箱(3023kg),並於4月30日向食藥署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但明明就還沒有通過複查,爭鮮就直接分切及加工,食藥署將依法處份爭鮮1年內暫停受理其具結先行放行之申請。

爭鮮於4月28日進口「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135箱,4月30日申請具結先行放行,桃園市衛生局於4月30日晚間7時54分接獲衛福部的電子郵件通知後,於5月1日前往具結地點查核產品品名、數量及儲放地點,起初尚符合規定;但於5月2日前往複查,卻發現廠商未取得查驗判定結果已進行分切及加工。

食藥署說,雖然業者於5月2日下午6時取得輸入許可,但產品於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啟用,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將處分爭鮮1年內暫停受理其具結先行放行之申請。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食藥署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不過,桃園市衛生局坦承,廠商切結後,由衛福部食藥署各港區辦事處同意放行貨物,貨物由廠商自行運送至切結地點,這部分「監管斷層」完全無法管控;而地方衛生局僅憑藉衛福部食品查驗系統自動送出「訊息通知單」的文字敘述進行查核,並無法取得貨物在邊境的樣態與封裝情形,即使廠商將貨物調包或資料造假,地方衛生局也無法掌握;另外,衛生局認為,地方衛稽查人力難以負擔日益龐大的邊境業務,更難以確實執行覆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