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2年前聲援華光社區反迫遷而被判「妨礙公務」拘役5天的被告5人24日「苦行上訴」。辯護律師高涌誠則痛批,法官的判決充滿荒謬且違法,妨礙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公務員要「合法」執勤,但證據顯示,當時100多名警察根本就是「違法」執行勤務,「不是穿著制服就是警察」,法官根本不應該判決被告有罪。

前年的4/23、4/24,華光社區爆發強制拆遷的警民衝突,當時有多名聲援學生遭到移送,林靖豪、郭冠均、古振輝等5人事後更遭到起訴,並於本月初被台北地院判決「妨礙公務」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在滿2週年的24日上午,華光社區自救會、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反迫遷連線、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等聲援團體共5、60人回到舊址現場,拿著「上訴」、「抗爭無罪」的布條、標語,一路從華光社區舊址「苦行」走到法務部、高等法院,控訴司法打壓,並到地方法院遞上訴狀。

對於訴訟判決有罪部分,高涌誠說,先不論華光社區強拆案已經是「公法遁入私法」的案件,以民事的私法關係來看,依照規定,執行的法院若要求警方協助執行時,必須出具書面命令,但他們律師去調卷卻發現,要拆華光社區前,法院給大安分局的公文僅寫著「請派數名警察」和協助「交通管制」,但實際的執行情形卻來了100多名警力排除抗爭者。

高涌誠說,律師執業快20年,從來沒看過一件私人跟私人之間的「民事強制執行」的案件,會像華光社區拆遷案一樣,動用高達100多名的警察到場,替債權人(法務部)協助執行拆除。

高涌誠批評,法院的判決過程有太多的荒謬,法官判決也「太保守」,沒有嚴格的檢視警方執行公務有沒有依法、合法,更沒有正視律師提出的該點質疑。他更進一步強調,「不是穿著制服就是警察」,警察執行勤務一定要有正當的法源依據,「更何況很多沒有穿制服的,也說他自己是警察啊!」既然大安分局不是依法執行勤務,被告5人當然不應成立妨礙公務的罪名,這在法律構成要件上,非常明確。

此外,高涌誠也對記者會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喊話,若是非法勤務,就算是警察也可以對自己的長官合法抗爭,不要長官說什麼就去做。

另一名辯護律師蔡易廷也在高院記者會時補充表示,「妨礙公務罪」的前提是,公務員「合法」執行公務,而法院認定警方在華光社區案執法的法源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規定,但該條規定是指,只有在警察面對「臨時而急迫、危險」時,才有權力行使公務。

蔡易廷說,該案從民事執行處函請大安分局協助執行,到最後執行日時,有長達1.5個月的時間;而大安分局局長張傳忠到庭時也說,他們到處蒐證、做好萬全準備,由此可證明,此案根本不是「臨時、急迫」,也不能使用該條條文作為警方執勤的法源依據。

蔡易廷也強調,5名被告中,林靖豪只有手拿麥克風喊口號,並沒有做出喊警察推擠等身體接觸,卻也同樣被判拘役50天,如此判決非常荒謬。

另外,除了5人被起訴並被判決有罪外,華光反迫遷幾波抗爭共有約50人先後遭到移送。當時也被移送的台大工會秘書高若有就以時間序的方式,細數前年幾波抗爭時警方的誇張作為和被移送的人數。他指出,當時有人只是對大安分局局長張傳忠說了一句「張局長,請你放人」,就被逮捕了,另有人只是對著張傳忠錄影竟也一起被抓走。

高若有也批評,對於逮捕聲援者的法源依據,警方在現場時先稱是「集會遊行法」,後來在警局又說是「公共危險」,但最後被判刑的罪名卻又變成「妨礙公務」,顯見警察根本就是先抓了人後,才去想要用哪一條法來辦。他強調,人民一定會繼續抗爭下去。

辯護律師蔡易廷也在高院記者會時補充表示,法院根本不能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作為警方執勤的法源依據。圖:林雨佑/攝   

台大工會秘書高若有說,警察根本就是先抓了人後,才去想要用哪一條法來辦。圖:林雨佑/攝   

抗議隊伍行經愛國西路。圖:林雨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