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年來發生多起包括華隆關廠因而大量解僱勞工案件,但因過去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引發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無門的勞資爭議,行政院會今(6)天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藉此解套。勞動部長陳雄文在院會後記者會強調,修法後,銀行與勞工債權將同列第1順位,法院在金額分配時就會列入考量。不過,該草案仍得送立法院審議。

以現行法令而言,企業雇主如果有歇業、清算或是破產的情況,大部分勞工恐怕都會面臨領不到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問題,勞動部指出,薪資部分目前有墊償基金處理,但是,資遣費跟退休金卻時常引發紛爭,例如已抗議多年的華隆案就是如此,得靠修法解決。

而今天通過修正勞基法的修法重點包括:增訂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的「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相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所定的提撥率規定,位階也提升到本法。

行政院長江宜樺在院會中表示,多起勞資糾紛如關廠工人案等,經由勞動部歷任幾位首長積極主動協調處理,延宕10多年懸而未決的爭議案件在近期內已初步得到良好的處理結果,待這次勞基法修正通過,或可進一步解決如已抗議多年的華隆工人拿不到資遣費和退休金等問題。

陳雄文表示,依現行法令,如果面臨關廠或歇業的公司企業還有資產的話,通常會在融資時拿去貸款,而這些資產在企業歇業、清算或是破產後,會被銀行申請扣押,法院扣押並拍賣企業大樓、廠房或是土地後,優先受償都是金融機構,「勞工分配到的非常地低,完全沒辦法照顧勞工」,他強調修法後,銀行與勞工債權將同列第1順位,法院在金額分配時就會列入考量。

江宜樺則指示,基於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為勞工生活所繫,修法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債權受償順序提高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並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加強雇主退休準備金提撥的責任,將有助於解決勞工遭遇關廠歇業或大量解僱時被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與資遣費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明確性原則,將課予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及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之義務規定,由施行細則提升至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17條及第55條)

二、增訂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且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現行墊償機制,並配合提高提繳費率。(修正條文第28條)

三、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所定之提撥率規定,提升位階至本法規範;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給付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所需者,應於期限內補足差額;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得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必要資料。(修正條文第56條)

四、提高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處罰;雇主未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或未依限補足差額者,課予處罰。(修正條文第78條)

五、因應勞工債權受償順序提高,減少制度變革之衝擊影響,爰修正條文第28條定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