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劣質豬油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食用油、飼料油、工業用油等相關管理問題,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飼料、飼料添加物改採正面表列,禁止將未經公告者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同時強化邊境查驗,建置追蹤、追溯系統,加強飼料源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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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江宜樺在院會表示,這次「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具有重要意義,除了為加強飼料管理工作,確保飼料品質及畜禽水產品安全外,更要加強飼料原料之源頭管理、流向管控及邊境查驗,建立追溯追蹤管理,避免不肖商人將飼料原料供食品使用,影響食品衛生安全。

農委會副主委王政騰則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說明指出,根據修法草案,未來飼料、飼料添加物必須採取正面表列,並辦理檢驗登記證,經農委會公告者才可以用於製造飼料,而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也要經農委會查驗合格,才可以通關。至於符合特定規模及製造、輸入或販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業者,應建立追蹤、追溯系統;但對於規模較小的業者,會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監督,請縣市政府加強稽查,要求記錄產銷過程,避免食品雲實施前出現空窗。

草案也規定,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該經農委會查驗合格與許可,才可以製造、輸入或輸出;修法也增訂違反邊境查驗的罰則,並將違法行為改為行政罰,若飼料中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未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以及有抽換或摻雜情況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沒收、銷毀或要求業者自行回收產品,甚至廢止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