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6)日審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案,初審通過,若「發現新事實」,就得聲請再審。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表示,目前國內准予再審的條件太嚴苛,若沒再審制,江國慶案、蘇建和案能平反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贊同指出,德國1年再審2千案,台灣1年才5件,我國不應基於法的安定性,嚴苛限制再審,造成冤案的發生。

廖正井指出,《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在於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並設有特別救濟途徑,對於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設有再審制度;對於確定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設有非常上訴制度。但他也強調,現行法規要求「發現確實的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才可提再審」,因此,雖然有民眾聲請再審,但被准許的案件十分少。

廖正井說,如果沒有再審機會,江國慶、蘇建和案可以平反嗎?他認為,再審是人民司法救濟非常重要的程序,但現行的條文太嚴苛,因此才提案修法,將發現「新事實」列為再審事由。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也指出,高等法院對於再審案件有99%被駁回,只有0.75%准予再審;司法院副秘書長姜仁脩則回應,以2013年的再審案件來看,地方法院受理495件,駁回445件;高等法院受理1554件,駁回1479件。

由於國內再審案件比例極低,尤美女說,德國1年通過再審案2千件,台灣1年才5件,法務部認為「再審事由越放寬越容易推翻確定判決的效力,不利於法的安定性」,但她認為不能因此而嚴苛限制再審,而應以是否發現事實、真實為標準,以避免冤枉任何人。

因此,在朝野立委皆有共識下,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修法,認定「因發現確實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改變過去較嚴格的再審限制。姜仁脩也說,司法院原則同意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