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長張通榮今(13)日因酒駕關說案二審遭判1年8個月但撤銷緩刑,對此,內政部表示,張通榮如果入監服刑才會產生「解職」問題,屆時任期也剩不到一半,將由中央指派代理市長,不過,一切必須視三審定讞的結果而定。

內政部官員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地方首長如涉內亂、外患、貪污等罪,只要一審判刑有罪就要停職,至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其他罪,一審有罪、沒有緩刑也必須停職,其餘則必須等判刑定讞。

據高院今日所發布的新聞稿說明指出,撤銷張通榮緩刑改判的3點理由包括:

1.原審對於否認犯行之基層警員廖祥銓並未給予緩刑宣告,反而對原審認為犯罪行為可責性較高的被告張通榮給予緩刑宣告,似有失衡之情。

2.被告張通榮於上訴後雖稱「我很後悔,我也向市民道歉過,我個人拍桌的行為我已經反省」、「我之前說你就移送法辦,你們試試看,不要在基隆,我市長就針對你,馬上調你走是說氣話,我有檢討,我很後悔痛心」等語,但前述辯詞除卸責外,仍稱「我沒有要他們要放人或是教唆,我是看到狀況發脾氣,我說的是氣話」、「我不知道此行為有這麼嚴重」、「我出發點是善意,我只是要維持良好的警民關係」等語,堅稱並無犯意及構成要件行為而圖脫罪。

3.被告張通榮身為基隆市長未秉公任事,反而接受議員的不當請託,恃其職權層級,施壓基層警員依其個人旨意放棄行使國家公權力,致特定人得以脫免於司法追訴,讓公民、國家所賦予的行政權柄,淪為其個人私相授受、操弄權勢的工具,嚴重違背社會對公義之期待,戕害國家行政、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