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立法委員蔡正元遭路過民眾攔車抗議,民眾聽到蔡向司機指示:「開車!開車!」此一行為,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昨(25)日晚上8時左右,在個人臉書上發表法律見解,認為此番發言可能已經具備了「殺人未遂的犯意」,並呼籲檢察官應加油,發揮法律人的風骨進行偵辦。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向來以嬉笑怒罵的風格中,看到「純粹的生命」,進而因理解而對生命有悲憫之情著稱。25日晚間,他在臉書上發表:

「台灣往前衝!台灣往前衝!開車!開車!

這絕對不是衝衝衝,因為只有兩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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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出せ!出せ!という発言は、殺人未遂の犯意をしめす証拠になるかも。

検察官達よ、がんばれ!」

中文的部分帶著開玩笑的語氣,但日文書寫的附註卻隱藏著李茂生教授在刑法上專業的見解。李茂生認為,「『開車!開車!』的發言,可能已經足夠展現並證明殺人未遂的犯意。檢察官啊,加油吧!」

在下方留言的開展中,有網友提問,攔車的行為是否構成妨礙自由罪呢?

李茂生完整地提供刑法上的論理見解。他認為,「對於妨礙自由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當防衛,不過不能過度,不然仍舊是不能悉數阻卻違法(防衛過剩,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原因在於責任方面的考量,例如驚慌失措等)。」換言之,過度的正當防衛,依然必須負起相當的責任,不能完全阻卻違法。

李茂生表示,「以此為前提,該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未遂。殺人未遂的行為會造成傷害的結果,行為人利用動力交通工具,所以其殺人未遂後的離開行為,應該可以成立肇事逃逸罪。」

李茂生進一步闡述,「有人說肇事應該限於過失行為造成死傷的情形(行為時情狀),然而肇事逃逸罪處罰的行為是「出事」後不停留在現場的動作,與造成行為時情狀的行為(肇事)無關,所以不論肇事行為是故意、過失還是無故意過失,只要肇事行為與死傷結果有因果關係即可。」

李茂生認為,「此際,雖然肇事行為是個構成犯罪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其後的逃逸應該是個無法期待的行為,不罰(逃逸亦是個湮滅自己刑事案件證據的行為,不罰),但是因為有了肇事逃逸罪的規定,所以限於交通事故,不罰的行為也變成可罰了。」

對於最後一段,李茂生今(26)日凌晨向新頭殼進一步闡釋說明,他的意思是指,「不要罵我哦。其實,肇事者直接將車開到警局一事,足以證明他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所以才po文認為只可能成立殺人未遂(以及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