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將分4階段向國會、公眾溝通,並需要通過行政院政委召集跨部會審查及國安會審查2階段,才能繼續協商及簽署,該案將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不過,加上今天通過的政院版、統合過的民間版以及立委個人的提案版本,目前在立法院已有10個相關版本待整合審議。

政院版今天拍板的草案共有25條,明定兩岸協議需要經過的監督、審議程序以及未通過審議時的程序。

該草案是因應318太陽花學運學生的訴求而起,據政院指出,草案是在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架構上,結合已建置的「4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2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在符合憲法權力分立、權責相符的憲政原則下,平衡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與協商運作需求,建構未來整體的兩岸協議監督處理法制。

根據該草案,陸委會未來將分4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立法明定行政機關在辦理兩岸制度化協商時,應分別依「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4個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同時,草案也明定兩岸協商議題應經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再經國安審查確定沒有國安問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

監督專法也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以及立法院議事前例,在專法中納入兩岸協議在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相關程序。同時規定辦理兩岸協商,應秉持對等、尊嚴、互惠、確保國家安全原則,也規定參與協商的人員應負有的保密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其中,對於國人關切的國家安全部分,專法在第10條明確定義,只要兩岸協商協議涉及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以及其他經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的事項,都需要經過國安審查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指出,考量近期社會大眾對兩岸協議加強監督的要求,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透過更公開透明的程序,強化與國會、社會各界的溝通,以瞭解協商過程及內容,該監督專法將有助於回應各界對兩岸協議簽署法制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