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正涉開貨車衝撞總統府,台北地院昨天第4度開羈押庭,裁定張德正30萬元交保,檢方立即抗告。高院今(2)日第4度發回更裁。高院還指出3件過往攻擊總統府的被告,所犯之罪都較輕但卻遭羈押,強調刑事訴訟程序必須強調公平與純潔。

高院駁回理由指出,刑事訴訟首重程序公平與純潔。例如,1. 張漢明於95年7月27日晚間8時30分在達格蘭大道口,以信號槍裝填信號彈,擊中總統府大門二樓平台以上至六樓鐘樓以下之牆面,經原審法院裁定自95年7月29日起羈押,至96年2月14日停止羈押。2. 江高源於92年7月7日中午12時15分,以美工刀割破裝有1.5公升汽油之保特瓶,將汽油全數潑灑於總統府府區內鄰近人行道之草地,經原審法院裁定自92年7月7日羈押,至93年1月15日停止羈押。3. 薛愛民於92 年 8月28日10時,駕車進入總統府,經原審法院裁定自92年8月28日羈押,至92年10月17日停止羈押。

高院表示,該等案件對總統府之侵害,均較本案為輕,相同之原審法院,均裁定羈押,而情節重於該案之本件,相同之原審法院卻裁定具保,則原審裁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之公平原則,而能獲得全民對司法公平原則之信賴,很難說沒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