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共同通信社、日經新聞、每日新聞等各大媒體紛紛報導,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25日公布,認定美國蘋果公司的智慧型手機「iPhone」販賣違反公平交易法,開罰蘋果新台幣2千萬元,是全球首例。

根據日本共同通信社引述我國中央社報導,蘋果要求台灣市佔率約9成的3大電信業者在iPhone販售時,綁約資費方案必須經過蘋果核准,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此舉違反《公平交易法》,決議重罰蘋果亞洲公司新台幣2千萬元。

日本共同通信社指出,這是世界上第1次對蘋果公司限制轉售價格開罰的案件,據稱歐盟目前也正對相同案件調查中。

根據公平會提供的資訊,根據蘋果亞洲公司與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合約,電信業者須將iPhone資費方案提供蘋果審核。而依照往來的電子郵件通聯紀錄顯示,蘋果要求電信業者調整綁約價、手機補助金額及新舊款價差等,連廣告也要蘋果審核同意。

公平會認定,此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根據《公平法》第18條相關罰則,最高可罰2千5百萬元,這次罰2千萬元;這是國內首度裁罰限制電信業者轉售行為,且為國內限制轉售價格案最高罰款。公平會指出,《公平交易法》修正案已送交立法院,限制競爭及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罰金,將提高10萬至5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