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否需要修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0)日上午舉辦公聽會,邀集法律學者專家提出建議,多位學者對於法官核發監聽票的流程,建議設立審查專庭,而且應貫徹「監聽是最後手段」的原則,別讓檢警調出於懶惰就採取這種方式辦案。

法務部長羅瑩雪日前在立法院答詢時承諾,最快明年2月要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提出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則舉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主要針對第1條、第5條、第12條、第15條的條文來討論,民進黨立委吳宜臻則擔任主席。

對於這個問題,曾任立委、現任亞洲大學財法系副教授的邱太三發言表示,所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應以保障為主、監察例外,因為監聽是最後手段,但多年下來的執行結果卻相反,主要原因就是保障機制不夠,法院核定很多聲請票,卻徒具形式化的審查。

邱太三進一步說明,各地方法院核發監聽票時,只要是值班的法官都可審查,因此也可能由民事庭核發監聽票;但他認為,司法院應設立專庭處理,並建立「專責核發、嚴格審查、定期查察、事後監督」的機制,其中更該注意檢調警偵辦案件時,是否出於懶惰就直接採取監聽的方式。

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吳盈德也指出,目前監聽票的核發狀況浮濫,法官應該要根據案件內容來判斷,而且「原則上不核發」。

中研院法研所研究員劉孔中則針對監聽比例表示,整體看來台灣治安環境好,也不像美國有反恐的需求,但台灣的監聽比例卻持續增加;據警察大學調查,2001年有1萬5000多件,但到了2011年底,卻有10萬多件,平均1年增加1萬多件,應進行檢討,司法院若是監督不周、抽查次數過少,也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