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0日發生的北京首都機場爆炸案,今(15)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山東荷澤籍被告冀中星一審爆炸罪成立,判6年有期徒刑。
根據中新網報導,冀中星被指控於7月20日晚間6時左右,攜帶自製爆炸物至首都國際機場3號航站,並在遇上警察時引爆裝置,造成他本人重傷及1名警察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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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發生爆炸事件時,目擊者稱,看到嫌犯冀中星坐在輪椅上,一邊向前行進一邊大聲喊叫「有炸彈」,使周圍群眾及時疏散,安保人員隨及上前制止,但冀中星從攜帶的白色包裹中取出炸彈,隨即發生爆炸。爆炸除了造成冀中星失去左手及上前制止的警員受傷,更使3號航站2層B出口國際到達大廳被臨時封閉,所幸未影響機場航班的正常進出,機場營運也在當晚恢復正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9月17日開庭公開審理此案,冀中星在移動病床上接受了2個半小時的庭審。冀中星替自己辯護,坦言攜帶炸藥去機場是為了要表達他的個人訴求,當時警方盤查欲搶奪他手中炸彈,他在換手的過程中不慎引爆,並非故意引爆炸彈傷害他人;而他也透露後悔之意,表示不應該以危險的方式申訴,應該透過合法途徑來解決問題。但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引爆炸彈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爆炸罪究責。
不過,今天的判決稱冀中星在爆炸前有出言警告他人,犯後又有悔意,因此一審輕判他6年有期徒刑。
不過,冀中星的律師劉曉原仍認為判決過重,他在微博上表示,爆炸罪依刑法規定,若沒嚴重後果最高處10年徒刑,判處冀中星6年有期徒刑並非輕判。
另外劉曉原也透露,冀中星當庭稱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但他的家屬不服判決,決定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