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法官會議釋字712號解釋文認為,兩岸條例第65條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部分,有違憲之虞,陸委會昨(4)日表示,將遵循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儘速檢討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大法官會議於昨日作出第712號解釋,因收養制度涉及婚姻幸福、家庭和諧,有助於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形塑,因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65條之規定,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部分,有違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於81年9月18日生效施行時,鑒於兩岸人民語言、文化相近,如許臺灣地區人民依民法規定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而無其他限制,將造成大陸地區人民大量來臺,使臺灣地區人口比例失衡,嚴重影響臺灣人口發展與社會安全。因此,第65條規定以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社會安定,核屬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實屬正當,並受大法官712號解釋支持。

陸委會強調,自101年3月起已開始進行兩岸條例通盤檢討,基於保障大陸配偶權益,已陸續研提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為4年至8年(兩岸條例第17條)及大陸配偶逾期居留30日內,得處以罰鍰後繼續居留(兩岸條例第18條之1)等修正草案,並已送請立法院審議;另外,陸委會亦刻正研議調整臺灣配偶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之收養制度(兩岸條例第65條),方向與大法官第712號解釋意旨一致,將在兼顧臺灣整體社會發展及公共利益之下,保障兩岸人民婚姻與家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