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涉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今(22)日上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5法庭一審公開宣判。法庭認定薄熙來3罪成立,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全部財產。宣判後薄熙來被戴上手銬,帶出法庭。

薄熙來案今日上午10時5分在濟南中院宣判。薄熙來被法警帶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旁聽人員陸續通過安檢進入法庭。旁聽人員包括被告人親屬3人及陪同人員2人、媒體記者22人及社會各界人士等89人,共計116人。

法庭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受賄罪部分,濟南中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的請託,利用職務便利,在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石化項目等事項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110萬餘元,明知並認可其妻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933萬餘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萬餘元。

在貪污罪部分,法院查明,2000年,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安排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的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的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

法院表示,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該款項如何處理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並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安排王正剛與谷開來商議轉款事宜。後該款被轉入谷開來指定的帳戶,由他人代為保管。

至於濫用職權罪部分,法院指出,2011年11月13日,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海伍德。同月15日,海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該案的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郭維國等人為包庇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

法院查明,2012年1月28日,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王立軍將谷開來涉嫌殺人一事告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重慶市委書記的薄熙來,後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陷谷開來並打王立軍耳光,將杯子摔碎在地上。

法院指出,薄熙來又根據谷開來的要求,安排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對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谷開來涉嫌殺人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還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王鵬飛進行審查,提議和批准取消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的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

薄熙來違反組織程序,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以此阻礙對谷開來殺人案件的複查。

法院表示,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後,薄熙來縱容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事件應對措施,同意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係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批准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

法院表示,薄熙來的這些行為,是導致谷開來殺人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濟南中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餘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及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判決稱,如果薄熙來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透過濟南中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高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