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特偵組的監聽是否合法與合理,以及王金平的假處分與官司策略是否生效,至今仍有爭議。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今(12)日到新頭殼接受星期話題節目的訪問,在訪談中指出,連立法院長的存廢問題都要透過法律戰來解決,讓人不勝唏噓。另外他也建議,王案應該從司法個案拉高到通案的層次,在行政與立法權對不分區立委所行使的權力中,重新找到平衡點,並且主張監聽法存在瑕疵,未來有進一步修法的必要。

針對王金平昨(11)日提出假處分以及緊急處置來應對撤銷黨籍的處分,林峯正在訪談中表示,所謂的假處分意思是當爭執發生時,任一方可以到法院請求權力的救濟,可是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講求正當的法律程序,到判決前會拖上一段時間,因此在法律中設置一個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以一個緊急快速的方式進行凍結的動作,以避免在審理當中影響到權力的正當性。

林峯正表示,假處分通常是上市公司在爭奪經營權所使用,也就是主要用在解決企業經營的問題,「現在卻搞到立法院的院長或是立法委員的資格都要透過法院來定奪,還滿悲哀的。」

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表示:「不分區的立委在就職之後,如果喪失他所屬立委的黨籍,從他喪失黨籍的那一天,就喪失立委資格。」林峯正指出,援引99年度高等法院的判決,立法委員資格消失要立法院註銷動作完成以後才完成整個程序,因此王金平提的假處分應是遏止註銷動作的執行,以在立法院受託註銷王金平立法委員資格之前,捍衛國民黨的黨員資格。

而所謂緊急處置,林峯正認為主要也是依循假處分的程序執行,目的是敦促法院進行快速處置,而依照今天台北地院的說法,最快2到3天此案就會裁定。

針國民黨黨籍資格的撤銷與否直接影響到立法委員的一職的資格,林峯正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思考此開除黨籍動作是否有程序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因為他表示,「不分區委員的職位若完全由政黨控制的話,國會存在的意義就失去了。」他認為國會議長或議員若是民意與黨意有衝突,應該以民意為優先,但現行制度操作的結果,卻變成行政權用黨的機制撤銷黨的資格,同時除去立法委員跟立法院長資格的模式,如果這套模式從此變成慣例,則行政權將嚴重侵害立法權,立法權會極度萎縮。

林峯正也建議,近日許多學者專家的討論與公開聲明應該納入承審法官判斷的參考,不應只是將此案納入個案的層次,應該是要以通案的思維對此案進行定奪。

當被問到是否會覺得此案屬於非法監聽,林峯正指出,法律針對監聽的規範只有2、30條,其中第一條就明言監聽要非常謹慎,且應該將其視作為最後手段,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才允許,且檢察官向法院申請一次監聽只能為期30天,惟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連續申請幾次。

林峯正強調,監聽法也應該要修法,像此類案件不該像王金平關說案一般用釣魚式的監聽,且此案起初是查陳榮和貪瀆案所延伸而來的另案,另案應該要再另外申請立案調查,監聽才符合正當性。

另外,林峯正表示,此案在9月5日簽結前都屬於偵查期間,不能對外洩密,檢察總長黃世銘卻辯稱監聽的爭議不屬於刑事司法的問題,是屬於行政不法,不適用司法調查的偵查不公開原則。

林峯正認為,黃世銘提出根據憲法第44條規定,可以把調查結果去向總統報告,但他解釋,實際上憲法44條是規定院與院之間若意見不一致時,總統有召集協商的權力,但非檢察總長召集,且此案中行政權與立法權可能有爭執,檢察總長隸屬的法務部部長又可能涉案,那既然是行政不法,則應該向行政院長而非總統報告。

另外此案中檢察總長既然沒有行政調查權與行政監督權,便不該跨級移送監察院,還公開所有調查內容讓輿論先進行公評,此舉實已侵蝕監察委員的調查權。

最後,林峯正提到,特偵組這次一直被質疑監聽有濫權,但黃世銘卻聲稱濫權監聽的標準要看破案率,等於用結果來看程序的正當性,實屬不合理。林峯正也認為,特偵組從前身隸屬於高檢署時期開始號召了一群認真辦案的檢察官,但現在的特偵組都跟在媒體後面辦案,且如林益世貪瀆等大案子辦案過程中辦小不辦大,有失公信力,卻在相對較小的案子中積極著力,如此一來特偵組就喪失專屬的偵辦權以及其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