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25)日發布新聞稿澄清指出,有關媒體報導苗栗縣政府向張藥局(彭秀春女士)收取新台幣24萬2,000元拆除費一事,經內政部洽苗栗縣政府查證,所稱拆除費實為代為搬移屋內物件所需費用之誤,實際執行費用為3萬3,000元,並非報導的24萬2,000元。

內政部表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以苗栗大埔案而言,其土地改良物補償費計79萬餘元,苗栗縣政府已於2011年1月12日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完竣。

另外,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應遷移的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內政部指出,苗栗縣政府已於今年6月11日發函通知彭秀春女士等人於7月5日前自行完成遷移,因為大埔4戶未如期遷移,所以,由苗栗縣政府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並依該法第29條規定,要求義務人繳納代為搬移屋內物件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