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工程公司董事長殷琪今年5月30日寫信給外交部長林永樂指出,大陸工程在印度承攬工程8年全都無事,但今年取得新德里捷運工程後,竟遭印度央行(RBI)當成中國公司,反過頭來要求必須先取得許可,才可運作。5月10日,RBI回函還說,「台灣被定義為『中國的一部分』是國安政策,非RBI單方可認定」。殷琪信中呼籲政府,不可輕忽其連鎖效應,應提升到國安議題加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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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琪在給林永樂信中一開始說,「為印度央行率爾將本公司(大陸工程)視為『中國』企業管制,除嚴重影響我國企業在印度之經營發展,更涉『一中』國家定位問題,僅提報 鈞部卓處,以維護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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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中說明案發經過指出,大陸工程於2005年進入印度市場擴展工程業務,迄今已取得10個工程項目,總承攬金額達456.3億盧比(約台幣278億元)。過去8年從來沒有受到RBI(Reserve Bank of India,印度儲備銀行)要求適用特定國家管制規定的干擾。
在大陸工程今年取得新德里捷運工程後,卻首度遇到RBI要求必須適用這項規定。信中指出,大陸工程在印度往來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2013.02.08接到Reserve Bank of India(印度儲備銀行,RBI)通知,要求該公司在印度應適用對於「中國」等特定國家的管制規定,需事先先向RBI申請並獲准設立「項目辦公室」(Project Office),方得由往來銀行向RBI申請資金進出。
信中指出,RBI來函指出這一規定是依據「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4 of Notification No. FEMA 2/2000-RB dated May 03, 2000」。要求 「no person being a citizen of Pakistan, Bangladesh, Sri Lanka, Afghanistan, Iran or China, without prior permission of the Reserve Bank, shall establish in India branch or a liaison office or a project office or any other place of business by whatever name called.」(在沒有取得印度央行許可前,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阿富汗、伊朗及中國等公民,不得在印度設立分公司、聯絡處、項目辦公室、或任何商業機構)。也就是,將在中華民國設立的大陸工程公司當作「中國」的公司,要求適用應事先取得RBI核准,方得設立「項目辦公室」的管制規定。
信中指出,針對此項「突兀且明顯有誤的行政舉措」,大陸工程與中國信託雖即透過多元管道尋求解決,包括台灣駐印度代表處、經濟部國貿局、駐WTO代表團及印度駐台代表處等單位,但直到目前為止,RBI除表示對於既成的項目可免追究外,未來項目仍須按照規定事先申請核准,「並表示台灣被定義為『中國的一部分』是國安政策,非RBI單方可認定」。
殷琪表示,RBI這一處置立即陷大陸工程未來在印度面臨嚴重障礙與不可測之風險外,更將延伸及於台灣在印度發展之更多企業權益,並損及雙邊實質關係。
殷琪從該公司實務運作指出,根據工程業務實態,參與工程競標得標後,即須按照業主規定於一定期間內設立工程項目辦公室,並啟動相關工程作業。這一時間甚短,而且事前核准所需時間並不確定,並且存在不被核准的風險,從而造成該公司可能違約或無法履約的嚴重風險,勢必影響在印度的業務發展。
殷琪表示,如果RBI循例將其他在印度的台灣企業或個人視為「中國」企業或個人,而一律加以歧視性管制,勢必造成連鎖性影響;也對於有意開拓印度的我國企業,造成進入印度市場的不公平障礙
她說,如果RBI僅針對她的公司做出適用此特定國家之限制,就代表有其他特定目的之意圖,更值得國人警惕。如果RBI堅持給予我國人歧視性待遇,則基於對等原則,我國也應給予印度人在台灣相對限制。
殷琪提醒政府擴大「一中政策」損害雙邊實質關係。如果如RBI所表達的台灣被定義為「中國的一部分」是國安政策問題,非RBI單方可認定,那這決策背後因素更應該受到我國深入檢視,並採取立即而有力的作為,以免戕害雙邊長久以來所建立的實質關係。
大陸工程董事長殷琪致函外交部長林永樂談及該公司被印度央行認定為中國公司一事,部分內容。圖5之2:翻拍自殷琪信件
殷琪致函外交部長林永樂的部分內容。圖5之3:翻拍自殷琪信件
大陸工程董事長殷琪致函外交部長林永樂談及該公司被印度央行認定為中國公司一事。圖5之4:翻拍自殷琪信件
殷琪致函外交部長林永樂談及大陸工程被印度央行認定為中國公司一事。圖5:翻拍自殷琪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