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18年的努力,立法院會今(18)日上午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將溼地定義為「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溼地基礎調查;民眾在重要溼地內,不得擅自收取或排放水資源、挖掘取土或變更溼地原有形態、破壞生物棲息環境等,否則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立法的國民黨立委邱文彥表示,1971年聯合國拉姆薩國際公約特別強調,濕地不僅是經濟、文化、科學和遊憩的寶貴資源,濕地破壞也是人類無可挽回的損失。經過18年來所有濕地志工不斷奮鬥,今天濕地保育法終於通過了。

未來濕地將分為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3類分級保護,實施分區管制,設立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等5個區域,分區做不同利用。今天三讀通過的《濕地法》並納入「拉姆薩國際公約」的精神,以「明智利用」和「零損失」的概念合理規劃資源保育與利用,制定優先迴避、減輕衝擊、異地補償和生態補償等原則與步驟,建立濕地基金和獎勵制度,讓濕地保育工作永續進行。

今天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若違法於濕地內從事相關禁止行為,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1到8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

同時,於重要濕地內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者,必須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經營收益必須繳交一定比例的回饋金,由主管機關成立濕地基金作為日後濕地保育用途,以充分尊重農業、漁業和鹽業使用,並兼顧保育與保障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