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頭殼newtalk 2013.05.31 文/Karen Cheng

勇士當為自由而戰。「#freeandopen 斷然反對鎖國!堅決主張百分之百的網路自由!!」這個臉書活動頁面,從22日為義反對智財局片面逕行公布封網政策而成立以來,網路自由人的參加數迅速攀升,到今天31日短短不到10天,已經突破4萬人!

我們網路自由人共同的信念是:「自由與開放的世界仰賴自由與開放的網路。各國政府都不應該單方面決定網際網路的未來。全球數十億的網路使用者,外加打造及維護網路的專家,都應該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

我們大家都是網路自由人,「網路‧巴萊」的聲音開始被聽到了!第一波的行動請參加的網路自由人打電話給智財局和民意代表,已經獲得廣大的回響。持續升高的壓力,獲得國外媒體廣泛報導,甚至質疑台灣政府正在建築「中國式長城」!

目前已有民進黨、親民黨、台聯立委出聲,TIEA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也發聲明表達支持網路自由,智財局因此被迫必須回應。很遺憾的,智財局官員的反應竟然是,「早料到將掀起輿論波瀾,但決意戴著鋼盔往前衝。」智財局表示,他們一定會「節制、謹慎」,並表示,由於草案還在內部討論中,沒成熟到要召開公聽會討論,因此目前沒有時程表。

我們網路自由人再次重申,智財局應立刻廢止封網政策的一切草案擬定!!

以下是堅實的法律論證,證明「封網」侵權違法、違憲、違反聯合國國際公約。

事實一:封網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011年6月3日,聯合國增進和保護見解和言論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拉魯(Frank La Rue)向聯合國大會人權理事會17屆會議提交《促進和保護言論自由權利的特別報告》(文件完成日期:2011年5月16日)。(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docs/17session/A.HRC.17.27_en.pdf )

報告結論第78段明確指出:「不管是否有法源依據,包含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封網禁止網路使用者連線進入的行為都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

事實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台灣具國內法效力。

台灣於2009年12月10日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自此居於國際人權憲章核心地位的兩公約已在我國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此外,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同法第3條)。換言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正式報告在台灣適用兩公約時,具有指導性的權威解釋地位。因此,可以明確論證:智財局正在研擬封網草案的行政措施,根本已經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該立即停止侵犯基本人權之舉。

事實三:違反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秘密通信自由等基本人權。

我國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而這項權利也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再次獲得確保,其中第19條第2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另有論者以為,讓網路供應商(ISP)能封鎖其客戶瀏覽網站,本質,就等同於讓網路通訊會被監聽、會被過濾。也就是,有人在網路線的另一端監看你家的上網實況,並且即時進行封鎖。違反了憲法第12條保障的秘密通訊之自由。

至此結論已經很明顯了,智慧財產權利人的權利屬於「經濟利益」,我們網路自由人的權利是更上位階的基本人權,智財局到底又放在哪裡?!智財局因「財」害「智」,封網政策明顯侵權違法、違憲、違反聯合國國際公約!應該立即廢止封網政策的一切草案擬定!!

親愛的網路自由人,我們可以做兩件事,一件很簡單,一件很困難。

簡單的是,打電話給我們的民意代表抗議並參加我們發起的「6 / 4 網路全黑日」。

困難的是,請準備好為自由而戰的姿態,因為這樣的侵權法案將會前仆後繼而來!

(作者為「#freeandopen 斷然反對鎖國!堅決主張百分之百的網路自由!!」發起人) http://www.facebook.com/events/486224794784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