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即俗稱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其中,草案第32條明定廣播電視事業勞資雙方須協議訂定編輯室公約,以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行政院長江宜樺指出,該案已列為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在本會期優先審議的法案,請通傳會(NCC)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立法。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反壟斷法是規範廣播電視事業或報業跨業的整合,防範過度集中及跨媒體壟斷,並維護新聞從業人員編輯採訪的自主空間,以確保多元社會健全發展。

該草案明定相關事業提供必要資料、並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單位辦理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及年平均閱讀率調查,廣播電視事業、多系統經營者、頻道代理商及經營日報、週刊的事業對於前項調查,負有協力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期能藉此掌握廣播電視的整體變化趨勢與產業狀況。

另草案第2章「集中化管制」係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及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廣播電視事業的同一股東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或取得該廣播電視之股份或出資額,達股份或資本額總數20%以上,再取得或持有他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股份或資本額總數20%以上,即達規範標準。

另草案中也根據廣播電視事業間整合程度的不同,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4種管制方式加以規範。同時,也明定廣播電視事業的整合,如涉及經營日報、週刊,合併計算其年平均閱讀率達10%以上者,不予核准。而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日報、週刊之事業整合,對公眾意見之整體影響,相當於電視頻道之年平均收視率達15%以上,也不予核准。該草案還明定得採行適當措施,以排除或降低廣播電視事業整合後對公眾意見之支配性影響力。

草案也明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更正請求權或請求答辯之權利;並賦予被害人侵害除去請求權,於人格權遭受侵害時,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為名譽被侵害,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草案也明定廣播電視事業勞資雙方須協議訂定編輯室公約,以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