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所提的「濕地法」草案,明確規範濕地的規劃、保育利用及經營管理,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目前政府指定濕地共82處、面積5.68公頃,立法完成後,將被視為「暫定濕地」,經評定後,以「濕地法」規範。但如果涉及限制原住民族的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內政部表示,有鑑於現行濕地資源管理,因尚未充分整合、缺乏整體管理計畫以及人民保育觀念不足等問題,導致濕地快速流失、生態遭受破壞,為使濕地的規劃、保育利用及經營管理更臻明確,因此參酌「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韓國「濕地保全法」及歐盟、美國、英國等濕地管理制度,擬具「濕地法」草案。

行政院長陳冲在院會中表示,長期以來政府都有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計畫,但不具法律效力,現在特別制定法律,對於濕地保育將更有保障。而濕地有「大地之肺」及「大地之腎」的美稱,對於環境調節及生態保護非常有幫助,國際社會已於1971年簽署「拉姆薩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以保護、合理利用濕地及其生態資源。

陳冲說,推動「濕地法」的立法,除了符合國際社會趨勢外,也能使濕地的保育與「明智使用」具有法源依據,同時,對自然環境的保護也將更落實。

根據「濕地法」草案規定,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與廢止以及其國際級、國家級和地方級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未來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濕地基礎調查;至於民眾在重要濕地內,禁止擅自抽取或排放水資源、挖掘或取土或變更濕地原有形態,禁止破壞生物洄游通道、排放降低濕地生態功能的污染物等,違反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重要濕地內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也不得砍伐、採集、放生、撿拾生物資源,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導致野生動物死亡,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述行為須接受1小時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