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以行政命令為依據,發給退休軍公教年終獎金高達202億元爭議,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舉1991年釋字第282號駁回國民大會代表支薪,當年國代想支薪,以自訂的辦法訂定之,卻被大法官認為,這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現在行政院卻還想以一紙行政命令發放202億元退休公務員年終獎金?

行政院以一紙行政命令,每年由國庫支付退休軍公教年終獎金達202億元,引來外界譁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日辯護指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614號解釋等意旨,此類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的密度較為寬鬆,政府如果已編列預算,不一定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發給依據」。

其中,釋字第443號是主要是針對限制役男出境是否違憲之解釋。釋憲文指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則將此一政府對於人民之行政給付解釋文,套用在退休公務員身上。

不過,管碧玲則提出釋字第282號解釋文加以駁斥。1991年,國民大會面臨全面改選,第二屆國代想比照萬年國代支領薪資;但立法院卻不願意制訂相關法律,並認為國民大會根據自行制訂的辦法,發予國代每月12萬5千元薪資有違憲之虞,因此提案要求釋憲。

最後,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國民大會若要支領薪水,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第282號解釋文指出,國代不經常性集會,已沒有禁止兼職,本屬無給職。如果開會時,要領受行使職權的報酬,都「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應當法律明定其報酬的項目及標準,才得以編列預算支付。

管碧玲批評,行政院端出來的釋字614、443號解釋文,刻意忽視這兩釋憲案中都明確指出「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的重要但書,蓄意避談此一202億規模的國家經費運用是否為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曲解釋憲文,且迴避核心問題。